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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2 20:20:12 人浏览

导读:

刑事和解程序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在量刑上有一定程度的减轻,刑事和解程序怎么走?首先要明白刑事和解的前提,即符合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才能和解,同时必须以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

  刑事和解程序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在量刑上有一定程度的减轻,刑事和解程序怎么走?首先要明白刑事和解的前提,即符合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才能和解,同时必须以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自愿和解为前提。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介绍刑事和解的基础知识。

  一、和解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解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但如果其中一些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如被告人被羁押、或者被害人死亡,或是当事人是限定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则存在代为和解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97条和第498条规定: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经和解达成的事项应由被告人履行。

  二、刑事和解的大致程序

  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改,并与被害人合法、自愿的达成和解,被告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人民法院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三、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调解处理是否等同于刑事和解?

  不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规定情形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这里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前提是当事人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而进入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都是公诉案件,即当事人的行为已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实务当中有很多家属误解认为,鉴定意见出来构成轻伤意味着不能调解了,其实构成轻伤还可以进入刑事和解程序处理。

  四、影响法院应用刑事和解的因素

  总体而言,刑事和解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但整体规模仍偏小,司法实践中一些阻碍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的因素有待消除,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困惑也有待厘清。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方面存在阻碍刑事和解达成因素

  被告人方面阻碍刑事和解的主要因素在于经济赔偿能力问题。大多财产类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自身经济状况较差,不少被告人根本无力赔偿,因此宁愿选择接受刑罚;此外还有部分被告人未能真诚悔过,或属于累犯,不具备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因此即便有赔偿能力也不适用该程序。被害人方面,不少被害人报复观念强烈,认为只有从严判处被告人刑罚才能平复怨愤、实现公正,因此拒绝和解;还有些被害人漫天要价,被告人难以接受无法达成和解时,被害人便不认可、不谅解被告人的悔罪表示,从而影响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

  (二)赔偿数额的合理性方面存在问题

  在宽恕他人罪行还未成为民众普遍接受的观念前,刑事和解的达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能否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司法实践表明,刑事和解赔偿协议的合理性方面存在隐忧。在5起同样造成轻伤结果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赔偿的数额从3500元到4.2万元不等,上下限间的差距达12倍。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被告人担心定罪量刑对自己及子女上学、就业等产生不利影响,不得不被迫同意过高的赔偿要求,一些被告人亲属甚至变卖家产、四处举债,使一个人的犯罪累及整个家庭。由于和解数额取决于当事人意愿,法院只能在难以达成和解时在当事人之间反复做工作,即便法官个人认为赔偿数额不合理也无权加以干涉。

  (三)被告人悔罪与被害人谅解易形式化

  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真诚悔罪”,但对悔罪本身难以进行标准化审查。如果当事人真实内心难以探寻,悔罪与谅解仅凭法官主观感知与内心确信,形式上皆以“双方同意和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为通常表现模式,这样不免让人产生和解形式化之惑。

  (四)不等同于“花钱买刑”

  一些案件尤其是被告人和被害人财富、身份悬殊的案件被曝光后,网民要求重罚被告人的呼声非常之高,此时如果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民众就容易质疑刑事和解的正当性,指责权势者能凭借财富与地位为所欲为,甚至怀疑司法黑幕的存在。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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