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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女孩应聘时被骗签“性服务协议”从事卖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0 06:35:42 人浏览

导读:

拨打招工启事电话,却落入犯罪分子精心设置的陷阱,被逼签订性服务协议从事卖淫,4名女子后被警方解救。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陈健(化名)、简某华、刘某秀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

  拨打“招工启事”电话,却落入犯罪分子精心设置的陷阱,被逼签订“性服务协议”从事卖淫,4名女子后被警方解救。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陈健(化名)、简某华、刘某秀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2年。

  招工骗来女孩逼其卖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0年10月间,犯罪嫌疑人“杨总”、“李经理”等人(均另案处理)以招工为名分别将女子张某贞、莫某秀、杨某霞、黄某梅骗至广州、深圳等地“签订性服务协议”,后由被告人陈健等人将上述女子带至中山市横栏镇某出租屋,与被告人刘某秀一起以扣留身份证、威胁、殴打等方式迫使她们卖淫。被告人简某华负责协助两人的活动。2010年10月14日上午11时许,警方接报解救了张某贞、莫某秀、杨某霞、黄某梅4人,并当场抓获刘某秀。同日下午,简某华也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30日,陈健落网。

  受害女生均被逼签协议

  被害人黄某梅回忆称,2010年10月11日,她在佛山张槎镇见到一则“东方国际俱乐部”的招工启事,便与对方联系。当日下午,一名自称“酒店经理”的男子将她带至深圳市松岗区一宾馆某房间,房内还有2名男子。“他们拿出一份‘合同’叫我签名,我一看是要性服务的就拒绝并要求离开,但对方称如不签就要交1.2万元,我害怕就签了,对方又扣了我的身份证”。13日,黄某梅被带到中山横栏镇一间出租屋内,交给一中年妇女看管。当晚,一名30多岁的男子进来要与她发生性关系,黄某梅告诉男子她是被骗来的,并借其手机发短信给她表姐求救。10月14日下午,黄某梅和屋内其他女子被警方救出。

  被害人莫某秀的被骗经历与黄某梅差不多。她说,2010年3月某日 ,她是在南海区看到一则招工信息,后来一男子骗她要去广州应聘,将她带到广州市白云区一宾馆内。一自称是“杨总”的男子逼迫她签“合同”,并收走了她的手机和证件等物品。然后她就被人拉到横栏镇这个出租屋内。

  被害人张某贞则是2009年4月15日,在东莞市厚街镇看酒店招工启事受的骗。她同样被逼迫签了份“合同”,然后被带到横栏镇裕塘西街一出租屋“接客”。

  协议称自愿提供性服务

  据了解,4名女被害人被强迫签订的是份“性服务协议”,里面竟写着被害人是“自愿提供性服务”。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秀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简某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性服务协议”

  本人自愿加入公司从事娱乐公共职位,提供性服务,报酬为50至200元每天,个人纯利50%,合同期限为3个月,不能离开,离开要赔偿12000元。

  本人已看过(协议),自愿从事,无他人逼迫。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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