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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罚金刑易科执行制度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18:08:42 人浏览

导读: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张合元[1]王栋[2])[论文提要]罚金刑具有经济性、执行方式的开放性、抗制单位犯罪贪利性犯罪的针对性、可分割性、适用方式的灵活性、遇错可恢复性等优点,在世界各国备受青睐。但罚金刑空判的现象却随之而生,使之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

  (重庆合川区人民法院 张合元[1] 王栋[2])

  [论文提要]罚金刑具有经济性、执行方式的开放性、抗制单位犯罪贪利性犯罪的针对性、可分割性、适用方式的灵活性、遇错可恢复性等优点,在世界各国备受青睐。但罚金刑“空判”的现象却随之而生,使之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用,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尤其是刑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罚金刑必须得到切实履行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而将未能兑现的罚金刑易科为其他刑罚方式亦不失为解决之道。

  [关键词]罚金刑 财产刑 易科执行 刑罚

  引言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3]在我国罚金刑属于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1997年新刑法基于抑制贪利型犯罪,剥夺犯罪人再犯能力、遏止其犯罪动机,兼顾惩罚和威慑犯罪的考虑,而在刑法中大量地规定了罚金刑[4],配置数量占我国刑法罪名总数的41%[5]。罚金刑是以剥夺罪犯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主要类型。对社会转型时期的审判实践进行考量,可以发现其中贪利型犯罪比重很高,这与法院判决罚金刑的案件数量呈比例关系。但罚金刑执行的实际状况与立法初衷相去甚远,大量的罚金刑判决未能及时进入执行程序,或者执行无果。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总可归因于立法的不严谨与滞后,罚金刑执行的困难程度并不亚于民事执行,尤其是执行无果时无其他易科执行的方法,导致出现罚金刑空判的窘境。出于慎行目的配置的罚金刑要发挥其刑罚效用,明确易科执行的方式应当提上议事日程。

  一、承继或移植的可能性分析:罚金刑易科执行的时空考证

  法的生长脱离不了特定的土壤,因此有其承继的可能性;法的发展不能囿于局域的窄范围内,特立独行的刑罚体系总是无法与世界接轨,这明显不利于突破空间的要素流动,移植其他法系经实践和理论证实的法律制度有其必要性。

  自由、生命、资格的剥夺不存在执行困难的窘境,原因在于这些内涵与人身具有密切关联性,而脱离人身的财产要成为执行标的时,必须有完善的程序设定,尤其当陷入执行困境时是选择减免、暂缓或易科其他刑罚方式就显得很有必要。

  (一)罚金刑易科执行的历史考证

  “金作赎刑”[6]是上古时代用资财折抵刑罚的刑罚易科执行方式,不同于《职金》中规定的金罚,赎刑不能归于财产刑,应将其认定为刑罚的执行方法[7],而罚金则是对有罪过的人或嫌疑人的从轻处罚方式[8]。

  罚金刑源于周朝《吕刑》,战国时的魏国、秦汉魏晋、南朝、五代十国及元朝罚金刑与赎刑并存。[9]赎刑作为刑罚的替代方式在我国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自有文明社会以来,以铜以资折抵自由刑或生命刑的制度被承袭下来。不过此类以资赎刑的刑罚执行方式多针对权贵富豪,后又发展为官当、八议等专门适用于贵族的刑罚替代方式方法,但罚金刑易科为其他刑罚方式的规定甚少。

  清末修律时将罚金确立为主刑,民国时期的罚金刑体系已经比较完备,规定了罚金刑的地位、缴纳时间、时效、适用范围、易科折抵问题、缓刑问题等,[10]革命政府同样规定了罚金刑。

  (二)罚金刑易科执行的域外考证

  域外司法规定的罚金刑始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乌尔纳姆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时期的《十二铜表法》亦规定有罚金刑,而在《撒利克法典》中,罚金几乎适用于各种违法犯罪。[11]自由刑的滥觞归因于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罚金刑的适用受到了严厉的抨击[12]。报应刑思想的淡出舞台和刑罚目的在于教育、感化罪犯的教育刑思想的盛行,加之刑罚进化过程中经济性的考虑,[13]作为慎刑体现的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愈渐重要。

  罚金刑宣告后,因罪犯的主观原因执行无果时能否易科为其他刑罚方式,以及罚金刑与易科之刑的折算方法,各国规定迥异。

  一是易科自由刑。[14]《印度刑法典》第67条规定:“如犯罪只受罚金处罚,法庭对于犯罪人不给付罚金所判处的监禁,应为单纯的。”《德国刑法》第43条规定:“不能追缴之罚金,以自由刑代之。”

  二是易科自由劳动。[15]《瑞士刑法》第49条规定:“主管官署得允许受罚人对国家和地方社会提供自由劳动以抵充罚金。”在数十年间,挪威和瑞士采取此种易科方式的案例不超过5件。[16]

  三易科劳役。[17]《日本刑法》第18条规定:“对不能缴纳罚金的人,应以一日以上二年以下的期间拘押在劳役场内。”

  四是易科训诫。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罚金之罪犯,若犯罪动机可宥,可易以训诫。

  五是易科民事拘禁。《法国刑法典》第131条规定:“罚金全部或部分未支付引起对被判刑人犯实行关押,其实施方式同民事拘禁。”

  法的运行不能脱离传统思维的定势,移植域外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发挥其效能,若能对不同时空范围内的事物进行考察分析,明确易科罚金刑的刑罚替代方式,从根本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僵局,将大有裨益于司法权威的维护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二、罚金刑易科执行主体的法理分析

  罚金刑兼具经济性、执行的开放性、抗制单位犯罪贪利犯罪的针对性、适用方式的灵活性、可恢复性等特质,[18]使得罚金刑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备受青睐。但罚金刑判而不罚、判而不执的现象比较突出,实际能够执行到位的罚金不足判决的20.37%[19],而究其原因,除罪犯客观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外,现行立法对罚金刑易科执行规定的欠缺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罚金刑可否易科为其他刑罚方式,我们希望从法理上寻找答案。

  (一)罚金刑的本质为刑罚方式

  罚金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当财产利益和自由、生命、资格同样成为刑罚的手段时,其失去的是“凝固化的或者具体化的自由”,[20]从而使犯罪人感受到刑罚的痛苦性。趋利避害从来都是理性人的本能,当犯罪的成本大于所获的利益时,没有人愿意冒险成为刑法的牺牲。财产的剥夺同样具有刑罚的特质,以财产为执行标的的罚金刑在本质上属于刑罚的方式,与其他刑罚手段有共通之处。

  (二)罚金刑的功能在于赎罪而非预防

  我国立法一直未能正视罚金刑的赎罪性质,[21]在历次立法时只认识到罚金刑的弊端而忽视其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作用。我们一直摒弃“以恶治恶”的报应刑理论,而主张刑罚的功能在于杀鸡儆猴式的一般预防和惩戒教育式的特殊预防,但似乎忽视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刑罚手段的运用在于罪刑法定,但预防犯罪的功能不应是刑罚所具有的,及时具有了,也是刑罚的副作用。刑罚的功能在于赎罪,罚金刑亦不例外。同样作为赎罪的方式,罚金刑和自由刑等刑罚方式间可以易科。

  (三)罚金刑易科执行不是对公平的挑战

  将罚金刑易科为自由刑(主要方式),饱受马克思经典作家的责难,认为这是资本主义虚伪性和不平等性的体现。[22]但任何刑罚方法都存在刑罚感受力因人而异的问题,对于各受刑人的平等和公正都只是相对的平等和相对的公正。[23]边沁曾精辟地论述过这一问题:“相同名义之刑不是相同的实在之刑。年龄、性别、等级、命运和其他情节,应该调整对相同之罪的刑罚。”

  (四)易科制度的存在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易科制度的存在,看似违背罚金刑设立的初衷,但在因犯罪人主观因素的作用下导致执行无果的情形下易科为其他易执行的刑罚,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而且也是对罚金刑本质的最好诠释。固守罚金刑只能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想法,不仅无益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而且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浪费在无限的罪犯隐匿财产的查找上,实质不益于罚金刑的彻底履行。

  至于选择何种易科方式,那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来进行考量。

  三、我国罚金刑易科执行的具体设想

  由于罚金刑执行标的与罪犯人身的分离性,导致罚金刑“空判”的现象日益困扰着司法实务界,也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焦点。如何确保罚金刑这种刑罚方式的切实履行,已经显得迫切且有必要了,易科陷入困境的罚金刑不啻为明智之举。

  (一)罚金刑易科执行的前提

  何种情况下才将罚金刑易科为其他刑罚方式是罚金刑易科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罚金刑易科执行的前提,有两种思路:其一是超过罚金缴纳的期限即转化为易科之刑;其二是遵循主动缴纳——强制缴纳——易科执行的程序。

  我们以为:对于第一种易科的思路显得简单,无法体现罚金刑作为刑罚方式应有的作用,反而与市场经济社会对财富的重视理念相悖,不益于体现罚金刑的惩戒与交易功能;对于第二种思路则体现了司法对罪犯的宽宥,给予其合适的缴纳的期限,是与刑罚轻缓化的改革目标吻合的,操作起来也较容易,关键是不给反对罚金易科者以口实。

  (二)罚金刑易科执行的适用对象

  有学者建议对愿意缴纳但无财产收入的犯罪人易科公益劳动,对既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犯罪人易科训诫,对其他情形的犯罪人均不易科。[24]也有学者建议对不能缴纳或不能完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均实行易科。[25]

  我们以为:对于客观原因无法缴纳罚金的犯罪人易科为其他刑罚(主要是自由刑),有以刑代罚的嫌疑,也是部分学者反对罚金刑易科的理由之一,容易导致穷人监禁而富人无须监禁的不良局面出现,虽然监禁与罚金在本质上有共通之处。所以对因主观原因而不缴纳的犯罪人易科为其他刑罚符合现阶段刑罚的主流,能引起社会公众的共鸣。

  (三)罚金刑易科执行的方式

  综合考量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罚金刑易科执行方式,我们认为将罚金刑易科为自由刑或劳役比较符合现阶段的国情。

  罚金易科为自由劳动,一则缺乏这样的劳动场所,二则缺乏有效的监管,三则无法体现刑罚的惩罚功能;罚金易科为训诫无法发挥刑罚的威慑力,与国人的观念相左;罚金易科为民事拘禁,则是两种性质迥异的处罚方式,在本质上不具有可转化性,不足取。

  (四)罚金刑易科执行的折算方法

  域外对罚金刑易科为其他刑罚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实行日额罚金制,每一日额罚金折抵刑期一日;二是直接在罚金与其他刑罚之间规定了量化的标准;三是由法官自由裁量。[26]

  根据最高院2000年《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罚金刑的最低限额不能低于1000元,而对于上限则未作规定。由于我国未规定有日额罚金制,也未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罚之间的折算标准。我们以为:应当与上一年度本地区人均工资水平为参照系数,并且考虑到剥夺自由的监禁性质,可以人均工资的2倍折抵1年自由刑,但剥夺的期限不宜过长,以充分体现刑法的慎行目的。

  (五)罚金刑易科执行的配套制度

  制定罚金刑执行的程序性规定,明确罚金刑执行的启动主体、罚金刑执行的主体(包括执行机关、执行机构、执行人员),以及罚金刑执行过程中需要贯彻的执行原则(包括确立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规则、以刑事法律规定为例外,罚金刑必须得到执行,罚金刑执行经济等原则[27])。

  执行罚金刑的缓刑制度,充分体现罚金刑的刑罚特质,取消罚金刑随时缴纳的体制。

  加大执行投入,包括保障开展执行工作所需的经费、配备必要的物质等。[28]

  结语

  罚金刑设立的初衷与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的矛盾由来已久,各级法院都在积极寻找解决的方法,但囿于立法的欠缺,没有哪个法院能突破立法的框架将罚金刑易科为其他刑罚。摒弃传统的关于财富与平等的观念,树立罚金刑赎罪而非预防的理念,改革现有的罚金刑执行体制,尤其是将执行无果的罚金刑易科为其他刑罚有其合理之处。对此,我们必须正视。

  正义必须是看的见的,迟来的就是非正义。

  主要参考文献:

  1.马登民、徐安住著:《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2.邓文莉著:《刑罚配置论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孙力著:《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 张合元,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党组成员。

  [2] 王栋,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

  [3] 高铭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42页。

  [4] 肖建国著:《论财产刑执行的理论基础——基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分析》,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09年6月12日访问。

  [5]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罚金刑的罪名达169个,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二类罪中。

  [6]《尚书·舜典》。

  [7] 马登民、徐安住著:《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

  [8] 周密著:《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99-100页。

  [9]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6-195页。

  [10] 孙力著:《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7页。

  [11] 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6-56页。

  [12]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财产刑适用作了抨击,其将财产刑的处罚科刑比喻成国库与罪犯之间的一场争执,法官成了国库的律师,如果供认自己犯罪等于供认自己欠了国库的债。

  [13] 包雯、李玉华等著:《21世纪刑罚价值取向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69页。

  [14] 马登民、徐安住著:《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15] 同14。

  [16] 马登民、徐安住著:《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11页。

  [17] 马登民、徐安住著:《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18] 马登民、徐安住著:《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233页。

  [19] 常青、李雪晴著:《西安近三年财产刑判决与执行情况调研报告》,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7年第12期,第72页。

  [20] 林山田著:《刑罚学》(第二版),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79页。

  [21] 阮齐林著:《再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改革》,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第27页。

  [22] 阮齐林著:《再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改革》,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第27页。

  [23] 邓文莉著:《刑罚配置论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8页。

  [24] 何琳著:《罚金刑易科制度类型之比较——兼谈我国罚金刑易科制度之构建》,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2月上期,第56页。

  [25] 马登民、徐安住著:《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14页。

  [26] 林亚刚、周娅著:《罚金刑易科制度探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2年第1期,第93页。

  [27] 马登民、徐安住著:《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05-407页。

  [28] 陈磊著:《执行制度改革风往哪里吹》,载2005年8月6日《法制日报》,第6版。

  延伸阅读:刑事诉讼法论文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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