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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摒弃严打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15:19:17 人浏览

导读:

历史和现实的经验都告诉我们,犯罪问题和社会治安问题,往往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企图靠一两次严打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无异于天方夜谭。而且,运动式执法所固有的弊端,还使我们时刻面临着背离法治、破坏人权的风险。因而,有必要在执法理念和执法模式上与时俱进

  历史和现实的经验都告诉我们,犯罪问题和社会治安问题,往往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企图靠一两次严打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无异于天方夜谭。而且,运动式执法所固有的弊端,还使我们时刻面临着背离法治、破坏人权的风险。因而,有必要在执法理念和执法模式上与时俱进,理性地认识犯罪问题和治安问题,摈弃陈旧的严打模式,把对犯罪问题和社会治安问题的治理纳入法治化、常态化的轨道,着力提高对社会治安的整体防控能力,最终彻底摆脱对严打的依赖。

 相对于日常执法管理而言,严打毕竟是一种针对非常状态的非常对策。频繁开展严打斗争,必然会影响到警力资源的合理分配,冲击日常执法管理工作,导致某些方面工作,特别是日常管理和防范工作受到削弱。刮风式、运动式的专项行动,还会导致执法尺度时紧时松,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更为严重的,一些地方在严打行动期间,还长期沿袭下达“治安指标”的做法。人为地规定破案数、抓人数、捕人数、打击处理数等,甚至强行要求发案数必须逐月逐年下降、破案率必须逐月逐年递增等。例如,在这次严打开始时,昆明市公安局就明确要求逮捕、劳教人数要与去年同比大幅上升,刑事警情破案率环比上升15%以上,招致各界批评。

  这种做法显然没有科学根据,而且极其荒唐。犯罪学和侦查学的常识告诉我们,一个地区一定时期的刑事发案数、破案数往往有一个稳定的常量,警方破案率的提升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而,像昆明那样,人为地规定逮捕、劳教数同比要大幅上升,破案率环比要上升15%以上,纯属主观主义的产物,是拍脑袋的结果。

  类似做法会在实践中引发一系列恶果。在指标的压力下,一些地方难免会在数字上弄虚作假,将没有侦破的案件捂住、盖住,搞“不破不立、先破后立”,夸大战果;或者随意扩大打击面,将不该逮捕、劳教的也予以逮捕、劳教,甚至不惜制造假案凑数,冤及无辜;还会诱发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现象进一步抬头;满足于表面上轰轰烈烈,忽视治本之策和治安基础工作等。因而,类似做法必须予以摈弃。

  近年来,基于对严打的不断反思和对治安规律的深刻认识,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开始摈弃旧的做法,积极探索以“治安整体防控”来替代严打,以“信息引导警务”来实现“精确打击”,实现警务工作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型。例如,北京市公安机关自2005年起,废弃沿用多年的“指标制”,代之以“数据常量”,即根据前三年各类案件发案量,推导出一个发案合理值,用以评判某一区域的警情是属于“平稳”、“警示”或“良好”,据此来引导警员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控制,实施精确打击。同时,着力推进“巡逻、社区、治安、内部单位等四张网整体防控”建设,实行以“警情监测——分析研判——预警发布——指挥调度——精确打击——完善防控”为架构的新型日常警务模式,逐步开始实现社会治安的信息化、常态化、法治化管理,取得了良好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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