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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打政策中“严”的理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15:18:24 人浏览

导读:

综观以往的严打,往往单纯强调“严厉”的一面,追求严刑重罚,并且更多地使用了死刑。如前所述,这种做法的效果并不如意,而且产生了明显的负面效应。多年严打,已使我国刑事司法在严厉方面早已饱和,下一步只有着力在严格和严肃上多下工夫,才能有新的成效。

  综观以往的严打,往往单纯强调“严厉”的一面,追求严刑重罚,并且更多地使用了死刑。如前所述,这种做法的效果并不如意,而且产生了明显的负面效应。多年严打,已使我国刑事司法在严厉方面早已饱和,下一步只有着力在严格和严肃上多下工夫,才能有新的成效。

  严打之“严”,含义有三,即“严格”、“严厉”和“严肃”。严格,是指刑罚的确定性,有罪必罚;严厉,是个程度概念,即从重处罚;严肃,针对的是程序意义,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强调严格,意即提高刑罚的确定性,这是提升严打效果、遏制犯罪的有效手段。贝卡利亚有言:“刑法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列宁说过:“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得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的一切罪案都真相大白。”这都是在强调刑罚的确定性。而提高刑罚的确定性,除了在立法上严密法网外,更重要的是提高执法机关的能力和水平。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大力提升公安机关对刑事犯罪的发现和侦破能力,减少隐案,提高刑事案件侦破率。

 强调严肃,就是坚持依法严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这是实行法治的必然要求。在依法治国、厉行法治的时代背景下,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治理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进行,决不允许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不论是非。非法取证、违法办案,不仅会导致冤假错案发生,而且会产生破坏法治、侵犯人权的严重后果。培根有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水源。”执法犯法所产生的不良示范效应,远甚于犯罪本身。

  这对于我国公安机关而言,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要求公安机关要更加充分地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侦查工作的信息化、科技化水平,从原先较多地依靠人海战术、粗放经营,逐步向更多地依靠计算机、依靠信息、依靠科学技术的方向转变。同时,大力推动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提高队伍的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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