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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裸照威胁发生性关系被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18:39:2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以裸照相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李某利用交往过程中的发生性关系而拍下的裸照相威胁,强迫要求发生性关系。最终,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三年零六个...

  核心内容:以裸照相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李某利用交往过程中的发生性关系而拍下的裸照相威胁,强迫要求发生性关系。最终,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以将裸照发到报纸上相威胁,要求林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在某日通过QQ聊天认识了林某。4月5日晚,李某邀林某参加其生日派对,当晚两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多张照片,其中一张为林某的裸照。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林某表示不想再来往,并将李某手机设为黑名单。4月22日,李某通过QQ与林某联系,以将裸照发到报纸上相威胁,要求林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接到林某报警后,警方于当晚在某网吧附近将李某抓获。经查,李某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7月刑满释放。

  审判结果: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认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没有为了实施强奸而创造条件,不构成犯罪预备,李某只具有犯意表示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为了达到与被害人林某发生性关系之目的,已经实施了用裸照胁迫被害人的行为,使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而逼迫其就范,这不是犯意表示,而是为了实施强奸犯罪制造条件。因此,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李某以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为强行与林某发生性行为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李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同时,因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李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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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强奸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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