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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赌博的形式骗钱的行为如何定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02:37:35 人浏览

导读:

【案情】1、2010年4月,被告人陆树观化名韦勇军窜到天峨县与从事石碑雕刻的龙美岑假意恋爱,在取得龙美岑的信任之后,陆树观便伙同陆靖元(在逃)以在南丹从事矿产开发为名对龙美岑实施诈骗。经密谋并经陆树观事前指认,陆靖元找到居住在天峨县六排镇民族路龙美岑的门面

  【案情】

  1、2010年4月,被告人陆*观化名“韦勇军”窜到天峨县与从事石碑雕刻的龙某假意恋爱,在取得龙某的信任之后,陆*观便伙同陆*元(在逃)以在南丹从事矿产开发为名对龙某实施诈骗。经密谋并经陆*观事前指认,陆*元找到居住在天峨县六排镇民族路龙某的门面,自称是“庞老板”,需要转让矿洞,陆*观就假意邀请龙某共同开采,并伪造了一张其与陆*元合伙开矿的26万元的收条,以此蒙骗龙某出资,龙某信以为真。2010年4月21日,龙某将50000元现金交给陆*观并一同前往南丹,在一旅馆将钱交给自称庞老板的陆*元。诈骗得逞后,陆*观与陆*元将50000元平均分赃。

  2、2010年5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陆*观、戴*祝、黄*锋、韦*来(在逃)、陆*元等人经密谋后,由黄*锋以介绍租房为名与龙某接触,并于次日中午将龙某骗到六排镇城西路“布柳河渔村”饭店三楼“响水滩”包厢内,然后黄*锋、戴*祝、韦*来以冥币冒充人民币进行赌博,骗取龙某现金17250元及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诈骗得逞后,陆*观驾车在天峨县城全家湾广场接应,并逃往南丹县城进行分赃。经天峨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龙某被骗戒指和项链总价值3910元。

  3、2010年5月,被告人戴*祝找到在宜州务工的其弟戴*球(另案处理),问其是否认识离异或富有女性,戴*球便将周某的手机号码给了戴*祝。随后戴*祝便以“莫科”的假名打电话与周某聊天交往并取得周的信任。2010年6月3日上午,戴*祝、陆*观、黄*锋、陆*元经事前密谋分工后,由戴*祝以会友为名将周某先后骗到天峨县县城银泉旅馆302号房及公路宾馆309号房内,戴*祝、陆*元、黄*锋利用冥币及扑克牌以假赌博的方式骗取周某现金46300元,陆*观驾车在天峨县城全家湾广场附近接应,得逞后,戴*祝、陆*元、黄*锋迅速乘车逃往河池市金城江区,途中进行分赃,戴*祝分得赃款13000元,陆*观、黄*锋、陆*元各分得赃款8000元,戴*球分得5500元赃款,当天戴*祝乘车到凤山县城将5500元赃款交给戴*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戴*祝处收缴现金4471.4元;从被告人陆*观处收缴现金2156元;从被告人黄*锋处收缴现金4200元,从涉案人员戴*球处扣押现金5500元,并发还受害人龙某5800元,发还受害人周某10527.4元。

  【审判】

  该院认为,被告人陆*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转让矿洞和合伙开采的事实,使财物所有人信以为真后,骗取他人现金50000元;被告人陆*观、戴*祝、黄*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冥币及已作手脚的扑克作为工具,以赌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他人现金及财物总价值67460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在共同作案过程中,三被告人的作用相当,只是分工不同,均为主犯,应照其所犯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戴*祝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收缴赃款发还受害人,可视为被告人退还部份损失,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观、戴*祝、黄*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下:一、被告人陆*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二、被告人戴*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3000元;

  三、被告人黄*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6000元。

  【评析】

  被告人陆*观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持有异议,认为其未以从事矿产为名,从事诈骗活动,且对其他指控也认为是赌博而非诈骗。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观以从事矿产为名,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且被告人陆*观的行为只是赌博,故被告人陆*观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戴*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无异议。

  被告人黄*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持有异议,认为其行为只是赌博,故应以赌博罪定罪量刑。其辩护人亦认为被告人黄*锋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犯罪特征,应以赌博罪定罪量刑,此处还认为被告人黄*锋在共同作案过程中,其所起作用明显小于其它同案犯。

  赌博罪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为:赌博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的事实,引诱他人参加赌博,且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赢输,其目的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陆*观、戴*祝、黄*锋事前经分工密谋,选定诈骗对象后,以冥币及扑克为道具,并且在道具上做了手脚,可根据自已的需要决定结果,其实质是以赌博为名而行诈骗之实,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应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非以赌博罪定罪量刑。

延伸阅读:诈骗罪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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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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