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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首例死缓限制减刑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00:25:40 人浏览

导读:

婚外两年情深,自己离婚情人却未离,结婚愿望被阻。因爱生恨的他,竟然开车撞死情人,打伤情人丈夫。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实

  婚外两年情深,自己离婚情人却未离,结婚愿望被阻。因爱生恨的他,竟然开车撞死情人,打伤情人丈夫。近日,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判决的首例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案件。

  2009年夏天,被告人饶某与游仙区东林乡某村黄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随后商议各自离婚,重组家庭。被告人饶某遂与其妻离婚,黄某某因其家人反对而离婚未果。被告人饶某为此多次与黄某某及其家人发生口角,导致其对黄某某及其家人怀恨在心,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2011年2月13日,被告人饶某以解决与黄某某的感情纠纷为由,邀约黄某某及其黄某某姐夫 、黄某某之夫到游仙区东林乡狮庵村百胜桥跟自己见面,当三人到达时,饶某驾车加速撞向三人,导致黄某某多器官严重损伤当场死亡。而后被告人饶某下车持铁锹追打黄某某丈夫、姐夫二人,将黄某某丈夫左小腿和左边手臂打伤后驾车逃跑。同年2月15日,被告人饶某到游仙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因未达到与黄某某结婚的目的,对黄某某及其家人产生仇恨,在公路桥梁上驾车撞击黄某某等三人,并致黄某某死亡,其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其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以严惩,但同时被告人饶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不宜适用死刑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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