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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孩溺水而死谁之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18:01:22 人浏览

导读:

“明知河道水深河边坡陡为什么不设监控?为什么不设栏杆?我的孩子才八岁,她又不懂事,肯定是因为河道旁设计的石垒好看她才跑过去玩不慎滑入河里的。”玲玲的妈妈边哭边控诉,“才半个小时,我的孩子就这样没了,我再也见不到她了。”在庭上,玲玲妈激动的告诉法官,

  “明知河道水深河边坡陡为什么不设监控?为什么不设栏杆?我的孩子才八岁,她又不懂事,肯定是因为河道旁设计的石垒好看她才跑过去玩不慎滑入河里的。”玲玲的妈妈边哭边控诉,“才半个小时,我的孩子就这样没了,我再也见不到她了。”在庭上,玲玲妈激动的告诉法官,保障中心作为小区的开发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不设栏杆还在河道边铺设鹅卵石道路,路边还设计石垒,这样很容易吸引小孩过去玩。小区物业更是应该安装监控,这是他们的失职。

  饭后散步遇熟人聊天,疏忽小孩酿成悲剧,4岁女孩玲玲(化名)因贪玩不慎掉入河塘。当大人发现时,玲玲的尸体已经漂浮在水面上了。悲痛不已的一家人将无锡市住房保障中心和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50万。

  被告方辩称,小区的设计均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河道及沿河绿化带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对该河道没有进行安全警示的义务。小孩溺死是原告监护不力造成的,被告方均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区道路和河岸间有一道绿化带。去年5月原告玲玲的母亲带玲玲下楼玩耍,因与熟人聊天而让玲玲单独玩耍,在发现小孩不见寻至河边时,小孩已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玲玲落水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皆无法查明。法院认为,原告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孩落水的原因和地点与被告方要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且国家并未强制性规定河道岸边必须加装防护栏。虽河道旁为了美观设计了鹅卵石道路和石垒,但在小区道路和岸边已设置绿化带,起到一定安全隔离作用。事发时,玲玲年仅4周岁,属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等。但玲玲母亲明知散步地点紧邻河道,容易产生危险,却仍疏于履行监护责任,存在过错。最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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