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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17:44:41 人浏览

导读:

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金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66年7月26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

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金刑初字第2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66年7月26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7年10月,被告人孙某向深圳发展银行申办信用卡,并多次进行消费,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428.29元,上述款项经银行多次催讨,被告人孙某逾期仍不归还。

  2009年6月,被告人孙某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申办信用卡,并多次进行消费,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9643.40元,上述款项经银行多次催讨,被告人孙某逾期仍不归还。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退缴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出具的报案书,客户信息,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人民币2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已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孙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徐 艳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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