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法院查封的财产追究刑事责任
导读:
明知公司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仍偷运辅料抵债给他人,经营者吴某自以为不算什么,殊不知已触碰到法律的“高压线”,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前,吴某被常熟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6月27日,因涉及经济纠纷,常熟法院依法对存放在常熟市某印染有限公司内的所有设备、原辅材料、产成品、半成品进行了查封。因查封前吴某与该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签订了租赁权转让合同,考虑到生产实际需要,法院仍然允许吴某进入并使用厂区中的机器设备。
可是到了2015年2月12日,吴某竟擅自安排人员、车辆,将上述查封物品中的198箱染料搬运出去,交付给苏州相城区的一家印染厂用于抵销其个人债务人民币10万元,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2015年11月23日,吴某主动至公安部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家属退出15万元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说起为何私自拉走染料,吴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因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浦某欠自己钱,双方就签订了租赁权转让合同,浦某将公司转给自己经营,结果厂区还没开工生产,就因为债主上门要债而无法继续经营,工人又催着要工资,自己只好垫付了一百多万的工人工资,为此浦某又与自己签订了一份染料转让合同,约定用染料抵消一部分垫付的工资款,所以当天拉走染料时吴某觉得染料本来就属于自己,且价值金额不大,这样处理并没有什么不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吴某自以为签订了合同,物品就属于自己,无视法律法规随意处置。提醒大家,在遇到法院财产查封可能涉及自身权益的情况时,应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主张权利,切不可擅自处分。
(原标题:法院查封财产也敢卖?追究你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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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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