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导读:
用刑法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迫不及待,为改善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推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在完善前置性立法的同时,将相关内容纳入刑法规制已是当务之急。电子商务失范行为包括恶意注册、虚假认证、虚假交易等三类行为。
(一)恶意注册
恶意注册是指以营利或者破坏性攻击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和平台注册规则,以人工手动方式不断重复、大量注册或者通过自动化软件批量自动注册,异常创建电商平台用户账号的行为。
在电商领域,账号是个人和企业参与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为落实国家关于网络实名制的规定,各大电商平台均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来规范账号的注册和使用。而社会上的一些违法犯罪者,为了在电商平台顺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且其真实身份不暴露在电商平台的后台,对于由非实名制手机或第三人实名制手机注册后生成的账号,存在迫切的、大量的需求。因应此类非法需求,专业从事自动化批量注册账号的“产业”应运而生。
(二)虚假认证
虚假认证主要是指行为人在电商平台创建店铺之前的账户网络认证环节,违反国家规定和平台规则,使用伪造的或者第三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认证的行为。
网络认证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因应电子商务便捷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仅需要行为人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或者资质的有效证件电子副本,电商平台管理者并不核验原件。不法行为人就利用这一特点,大肆通过收购、骗取等方法获取他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电子副本,再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副本或证件信息进行篡改,伪造出完全不存在的身份信息,规避平台网络认证程序,成功注册账户。
(三)虚假交易
虚假交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虚构产品的交易流程、物流和资金流等信息,从而提升商品销量、店铺信用等级和动态评价等信用评价指标,以提高店铺商品或服务竞争力,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它也被称为“炒作”“炒信”或者“刷单”行为。
由于电子商务场域的网络空间性和虚拟性等特质,买家用户对卖家店铺及商品的已有信用评价具有天然的依赖性。如何提升店铺的信用,不仅成为每一个网络店铺经营者要面对的现实问题,也成为不法分子所觊觎和钻营的对象。电子商务的店铺信用本应是每一笔真实交易的买家对于其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给予综合评价的客观累积,这通常需要店铺诚信经营并提供优质商品或服务的长时间的经营积淀。然而,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可以实现虚构交易、无中生有,不仅可以使店铺的商品或服务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还大大节省了店铺及其商品信用的累积时间。
(原标题:用刑法规制电子商务失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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