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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回打给情人的欠条 还款后仍被判盗窃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19:22:0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偷走借条,如数还钱后仍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刑。本文为您介绍一个偷借条判刑的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启示。

  核心内容:偷走借条,如数还钱后仍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刑。本文为您介绍一个偷借条判刑的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启示。

  绍兴男子唐某,前两天被当地法院以盗窃罪判刑。

  他偷的,不是现金,也不是其他有形财产,而是一张3万元的欠条。

  欠条,是唐某向情人葛女士打的。

  虽然,案发后,男子还了款,但是,法院仍旧依法以盗窃罪,对他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把借条拿回来

  不就没事了?”

  45岁的唐某,是绍兴越城区鉴湖镇人,已婚,自己开厂子做生意,是个小老板。

  他和葛女士保持情人关系,已经有一年多时间了。

  2011年9月至10月间,唐某与葛女士关系还好的时候,他陆续向对方借款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唐某写下欠条一张,约定:向葛女士的借款,于2012年3月前还清。

  可还款期限届满后,唐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

  到了2012年8月,葛女士怀疑除了她之外,唐某还有其他情人,于是要起诉唐某,追回借款。

  这时,唐某正好手头很紧。

  “把借条拿回来,不就没事了?”被逼急了的唐某,突然冒出这个想法。

  2012年8月31日中午,唐某潜入葛女士在市区租的房屋里。

  出租房是之前两人交往的时候租的,唐某手中有钥匙。

  唐某把葛女士藏在衣柜中的3万元欠条,偷偷拿走了。

  葛女士发现借条不见了,就向警方报了案。

  唐某很快被警方抓获,他承认,自己偷走欠条后,藏起来了。

  案发后,唐某将3万元,悉数还给了葛女士。

  钱还了

  仍因盗窃罪被判刑三年

  让唐某没想到的是,随后,他被警方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今年2月22日,绍兴越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

  庭审中,唐某辩解说,自己和葛女士关系较特别,花在对方身上的钱超过20万元,而且,后来,葛女士还把他的车开走了。

  唐某坦承,在交往期间,他确实有向葛女士借钱,并打了欠条,葛女士把欠条放在什么地方,他都知道。

  唐某还说,偷借条前,葛女士曾要求他去山东做假冒轴承生意,因他不愿意去,葛女士就说要起诉他,讨要借款。不得已,他采取拿走欠条的方法逃债。

  唐某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唐某盗窃的欠条并非有价证券,只是剥夺了葛女士提起诉讼的有效证据,而非盗窃实际款项,属于盗窃未遂。而且,基于葛女士与唐某的关系,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近亲属财物,一般不以犯罪处理的精神,予以定罪量刑。

  绍兴越城区法院审理后,于2月28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欠条本身虽不是财物,但却是财产权利的主要证明凭证,丧失这种凭证,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从而最终丧失财产所有权。

  法院认为,唐某明知葛女士就该欠条所记载债权,有向人民法院主张诉讼权利的可能,而盗窃该欠条,主观上意图逃避债务,通过非法手段剥夺被害人债权请求权,客观上使被害人丧失了向其主张权利的唯一凭证,使该欠条载明债权无其他证据佐证,令被害人丧失胜诉可能。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唐某以消灭债务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葛女士的欠条,依法应以盗窃罪既遂论处。

  法院判决,唐某与葛女士之间的关系是非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关系,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通讯员 周志贤 记者 陈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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