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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谅解自首逃犯 求法院轻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3 05:34:17 人浏览

导读:

案件回顾一阵拳脚相加后,村主任胡金明死了。事发1998年11月24日,案发后,4名行凶者中,一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一名被判处死刑,两名外逃。今年5月20日,逃犯之一的郑友谊从浙江回到江西投案自首。郑友谊逃亡期间,在外和一名叫符亚红的湖北女孩同居并生育了一个女儿,

  案件回顾

  一阵拳脚相加后,村主任胡金明死了。事发1998年11月24日,案发后,4名行凶者中,一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一名被判处死刑,两名外逃。今年5月20日,逃犯之一的郑友谊从浙江回到江西投案自首。郑友谊逃亡期间,在外和一名叫符亚红的湖北女孩同居并生育了一个女儿,今年3岁。今年9月7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前,死者的家属送来了一份谅解书,庭审中,郑友谊的女友表示会等待。

  嫌犯自首情节可获轻判

  当天庭审中,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程镇新出庭公诉:1998年11月,浮梁县寿安镇丰旺村原村主任胡金明因在本村收取农业税时和村民发生纠纷,后来,被告人郑友谊等4人持棍将胡金明击打致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32条,条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侦查,被告人郑友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属主犯。

  公诉人同时提出,今年5月20日,被告人郑友谊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针对公诉内容,郑友谊辩解:当年胡金明以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到农户家中收公粮,态度粗暴,并殴打了其邻居,在邻居的唆使下,他提出教训村主任胡金明一顿,而不是要将他置于死地。在同案犯对胡金明殴打的过程中,他多次提醒同伴适可而止,其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性命的意思。

  郑友谊的辩护人王泉则认为,当年的这起案件中,已经归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一名被判处死刑,一名被判处无期徒刑,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上述的两人是主犯,被告人郑友谊在实施行为中,没有对被害人胡金明实施重击,并制止了同伴的犯罪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从犯。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死者家属为其出具谅解书

  今年5月20日,在本报记者的陪同下,郑友谊投案自首。当晚,记者通过与警方沟通,为郑友谊和父母及亲属安排了一桌晚餐。席间,郑友谊嘱咐家人,他带了一些现金回来,如果家里经济条件许可,希望亲人尽可能帮他筹集一些钱,对死者胡金明的家属进行赔偿,并表示出狱后,他会尽快还上这笔钱。

  郑友谊被羁押在看守所期间,其家人对死者家属赔偿了5.5万元,并取得了死者家属谅解。郑友谊这次开庭前,死者的妻子项小兰和父亲胡有仂出具了一份《强烈请求司法部门减免郑友谊刑责的报告》。

  死者家属在提交的报告内容中提到:“郑友谊自小就是个听话的好孩子,尊敬师长、孝敬父母,有强烈的爱心和社会责任心。他逃亡时还为地震灾区捐款,抓扒手,救山火,救助落难老人,义务献血,并多次获得先进工作者、优秀员工和职业技能大赛奖。念于郑友谊上有老、下有妻小,念于郑友谊本性不坏又勇于自首;念于郑友谊对本案的深刻反省和洗心革面的悔改之心,念于郑友谊是从犯、初犯、有立功表现且对受害人家属给予经济赔偿的积极态度,念于血浓于水的乡亲乡情。本人强烈请求司法部门本着‘严宽相济’、构造和谐社会(家庭)的原则,请求法院对郑友谊减轻判决,给郑友谊认真改过和重新做人的机会。”死者家属说,“置胡金明之死并非郑友谊本意,事实上对胡致命的最后一击也非郑友谊所为。”

  在死者家属出具谅解书的同时,郑友谊务工单位的领导找到他所在的村委会,联合265个村民联名上书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请求对郑友谊从轻判决。

  未婚妻承诺永远等他

  当天上午9时30分开庭,这之前,郑友谊的女友符亚红搀着婆婆,一家数十人早早地来到了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这是符亚红第一次和男友的家人见面,之前因为郑友谊是逃犯的身份,一直不敢带着她和女儿来看望父母。至今,郑友谊也没有见过自己的岳父岳母。

  庭审开始前,家属坐在旁听席上,一个个低声抽泣着。随着公诉人的发言,家属们都尽力控制着情绪,在他们看来,检察官和法官的发言,决定了郑友谊罪行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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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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