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假借卖处 实施色诱抢劫
导读:
导言:女子李某称自己是学生,家境贫困,愿意为钱献出“第一次”,殊不知这只是一个谎言,实施色诱抢劫才是真实的目的。最后从江汉区检察院获悉,王某、李某、黄某等人因涉嫌抢劫罪被批捕。
女子李某谎称是学生,因家庭困难欲以2000元献出“第一次”,与嫖客甘某在宾馆开房后,向同伙黄某发短信告知房间号。王某等人赶到后,殴打甘某并抢走3000余元财物。昨日从江汉区检察院获悉,王某、李某、黄某等人因涉嫌抢劫罪被批捕。
李某现年19岁,与王某及其姘妇黄某都是湖南平江人。李某平时住在王某和黄某的租住处,曾合伙实施色诱抢劫。今年5月,黄某告诉李某一个手机号,并说该号码是和她以前一起做小姐的一个同学提供的。
5月27日21时许,并非处女的李某拨通该号码,在电话中对男子甘某说,自己还在上学,因家庭困难想找人帮忙,暗示可以献出“第一次”。两人随后谈好2000元价格,约定在青年路某宾馆见面。
当晚11时40分许,甘某和李某进入该宾馆8487房间。聊天中,李某发短信给黄某,告知其宾馆房间号。因甘某有变态行为,将李某咬伤,李某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提出要走,遭甘某拒绝。
5月28日零时20分许,王某带着王某某、龙某(均在逃)闯入房间,将甘某踢倒在地,并威胁其反抗就用刀捅他。随后,王某等人将甘某钱包内2600元现金、一部价值800元三星手机及其驾照等抢走,并将钱交给李某要其先走。在将甘某押出房间后,因甘某呼救,王某等人乘电梯逃走,后4人将劫得财物私分。
7月19日,王某、李某、黄某被江汉警方抓获。
相关知识: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抢劫罪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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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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