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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公民为何屡屡被错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22:06:20 人浏览

导读:

摘要:化解林贝欣案并不难,在刑事侦查中增加查实身份证的程序等,在证据环节上导入一定的身份审查义务,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设定更为慎重的程序规范,就完全可能避免此类错抓。在广州打工的林贝欣从未出过省,却被浙江义乌警方作为匪首通缉,失去人身自由12

  摘要:化解林贝欣案并不难,在刑事侦查中增加查实身份证的程序等,在证据环节上导入一定的身份审查义务,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设定更为慎重的程序规范,就完全可能避免此类错抓。

  在广州打工的林贝欣从未出过省,却被浙江义乌警方作为匪首通缉,失去人身自由12天。警方承认抓错人并正式道歉,删除了通缉信息。林贝欣的遭遇不是第一起,之前有黑龙江男子在家被通缉,海南学子遭广东警方错拘5天,安徽小伙丢身份证成“逃犯”。

  因为身份证被盗或丢失而成为“逃犯”,或是因为同名同身份证号而被当成“通缉犯”,无辜者阴差阳错地陷入国家追诉的恐惧之中,这实在是法治社会的反讽。

  正常的法治能够容忍刑事追诉的一时疏漏,但不应宽恕某种屡屡出现的执法错误。遗憾的是,此前诸多被媒体曝光的类似个案,未能引起刑事执法上的应有反应,弥补制度缺陷,这次的林贝欣案不知能否警醒世人亡羊补牢?

  在法律上,身份证只是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是公民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一种凭证,其在刑事执法上并不具备多么神奇的证据功效。法律也只能要求公民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为表面化的身份证负责,更无需替那些盗用身份证的人背黑锅。对此,公安部曾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一旦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担责,而丢失证件者则无责。

  因此,刑事执法就不能单凭身份证来草率地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尤其是需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更应尽到核查义务,以防止错抓错捕。然而现实中,由于现行法律对刑事侦查行为的规范并不十分完善,相关身份审查义务缺失,使得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往往是“认身份证不认人”,发生错误的追诉在所难免。

  刑事追诉若发生错误,不仅使真凶逍遥法外,更让无辜者身陷恐惧。而要让无辜者免予被错抓,根本上需要附加刑事执法机关更多的程序性义务。以通缉为例,其作为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对被通缉者会产生深刻的利益影响,但立法只规定了通缉令的发布部门、对象以及形式等,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核实未做任何要求;同样,《刑事诉讼法》也未对刑事拘留作出实质性身份审查规定。更要命的是,对于此类刑事侦查行为,立法也没有赋予侦查对象必要的救济机制。

  其实,化解林贝欣案并不难,在刑事侦查中增加查实身份证的程序等,在证据环节上导入一定的身份审查义务,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设定更为慎重的程序规范,将侦查行为确立在具有“关联性、必要性、可能性”的一定量证据基础上,就完全可能避免此类错抓。如果不能从执法程序尤其是侦查行为的规范上进行完善,那么一张身份证将很可能成为公民的一种累赘,让更多的无辜者遭遇惶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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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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