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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收买人当重当轻引争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09:52:50 人浏览

导读:

买方市场助长拐卖儿童犯罪本报记者徐伟张亮本报见习记者林燕近日,公安部打拐办公布了60名身源不明的儿童信息,短短几天时间内就有3人找到了自己的亲生父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了解,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公安部曾先后在全国开展了5次打拐专项行动。本次

  买方市场助长拐卖儿童犯罪

  本报记者 徐伟 张亮 本报见习记者 林燕

  近日,公安部打拐办公布了60名身源不明的儿童信息,短短几天时间内就有3人找到了自己的亲生父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公安部曾先后在全国开展了5次打拐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从4月份开始,已经持续半年之久。

  公安机关公开60名儿童信息,在赢得人们赞许的同时,也促使人们进一步思索如何才能更有效地遏制拐卖儿童犯罪。对收买人的刑事处罚力度便是人们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

  警方:刑事处罚应加重

  “正是由于大量买方市场的存在,为人贩子铤而走险提供了空间。”河北省蠡县公安局局长郭建民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今年5月,郭建民曾参与一起被拐卖儿童的解救行动。在那次行动中,收买人李某因与“儿子”难舍难分,曾数度昏厥。花了5500元的李某最终人财两空。虽然李某从事了收买行为,但是因为她没有虐待及阻扰解救,因而被免予刑事处罚。

  按照我国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基层公安机关反映,刑法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买方市场的放纵,不利于打击犯罪。”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杨东告诉记者。

  杨东说,从目前破获的案件情况来看,大部分收买人都不存在虐待行为,在公安机关解救时有相当一部分收买人都予以配合,因此,大部分收买人不会受到刑事追究。

  杨东说,在一些案件中,公安机关也曾将收买人移送审查起诉,但是法院大多不会对其判刑。

  “有买方市场才会有卖方市 4哟蚧鞣缸锏慕嵌壬希绻淮蚧鞴章羧耍淮蚧魇章蛉耍灰欣赏迹章羧巳曰犷呦铡!毖疃担诎彀钢卸砸员┝Α⑼胁方法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以及聚众阻碍解救的首要分子要坚决打击。

  专家:轻刑化利于解救

  “将收买儿童的行为予以犯罪化是必要的,但这种行为毕竟有别于拐卖行为,因此有必要从刑事政策上给予区别对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李希慧说。

  李希慧认为,收买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并无卑劣动机,对被害儿童人身权利的侵犯程度较为轻缓。而且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对这类犯罪应当以轻缓的刑罚予以警示,严刑峻法起不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刑法对收买行为只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志刚说,刑法之所以规定对收买人进行轻刑化处理的另一个考虑就是,要有利于儿童的解救,“对不虐待、不阻扰解救的,不追究刑责,从刑事政策上来讲,是对这种行为的一种事后奖励。”

  针对加大收买人刑罚力度的问题,于志刚认为,不能过分将注意力集中在收买人身上,也不能把打击拐卖人不力的后果转移到收买人身上。今后如果要提高刑罚力度的话,必须是双向的,即同时提高拐卖人和收买人的刑罚。

  “就像打击盗窃行为一样,刑法打击的重点应该在盗窃人身上,不能把重点转移到收赃人身上。”于志刚说,刑事政策应该有着明确的方向性,千万不能把打击方向弄错了。

  本报北京11月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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