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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后逃亡15年 仍负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08:27:40 人浏览

导读:

湖南茶陵人谭爱国15年前伙同几名老乡在广东进行抢劫,此后亡命天涯。最近,他被警方抓获归案。10月22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谭爱国犯抢劫罪,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法律上有个刑事追诉期,现在案件已经过了15年,谭爱国为什么还需要负法律

  湖南茶陵人谭爱国15年前伙同几名老乡在广东进行抢劫,此后亡命天涯。最近,他被警方抓获归案。10月22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谭爱国犯抢劫罪,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律上有个刑事追诉期,现在案件已经过了15年,谭爱国为什么还需要负法律责任?这在当地引起热议。对此检察官和法学家都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15年前,谭爱国27岁,和其他几名老乡在广东打工。就在这一年,他提议并策划和参与一起抢劫案件,分得赃款4000多元。案发后,他一直在外逃亡。今年4月,已经42岁的谭爱国,以为时过境迁,在浙江警方清查人口时无意中说漏了嘴,被抓获归案。

  10月22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茶陵县人谭爱国犯抢劫罪,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伙同老乡抢劫得赃款4000多元

  1994年4月初,湖南茶陵县人谭爱国和同乡人樊文忠在广东省东莞大岭山镇的建筑工地打工。期间,谭晚旗等7名同乡先后来到谭爱国打工的工地上找事做,但一直未能找到。因谭晚旗等7人无暂住证,身上钱财所剩无几,晚上只能露宿在附近山上的亭子里。

  为解困境,谭晚旗和谭爱国提议并策划到附近的107国道上对过往车辆实施抢劫,用以支付伙食费和回家的车费,其余同伙均表示同意。当年4月8日晚,谭晚旗和谭爱国带领另外7名同伙守在107国道大岭山镇连平村路段的山上伺机作案。并由谭晚旗、谭爱国安排同伙轮流“望风”和休息。

  次日凌晨5时许,“望风”的谭晚旗和谭爱国发现山下路上停了一辆运猪返程的东风牌大货车,马上叫来同伙将车围住,从左右驾驶室分两边上车,将车上3人拖下来殴打。谭晚旗手持自制火药短铳对准车主进行威胁,勒其将钱交出来。

  因恐在公路上作案罪行败露,谭爱国指挥并带领5名同伙挟持车主等3人离开现场往附近山上走,并对三人边打边搜身边问藏钱之处。与此同时,谭晚旗与其余同伙在驾驶室搜车,并砸开驾驶室内铁箱抢劫现金43300元及照相机一台。随后,9人逃离现场,并由谭晚旗和谭爱国主持分赃,谭爱国分得赃款4650元。

  案发后逃亡15年一直在外打工

  案发后,9人都逃离了广东东莞。谭爱国则逃逸到了浙江温州,并在一个鞋厂内打工,因为害怕警方追查,他用的是其弟弟的身份证,并且他和他的弟弟长得有点像,鞋厂工作人员也没有识别出来。

  1996年,谭爱国等人犯下的抢劫案被警方侦破,谭晚旗等8人均被抓获归案,并被依法判刑,主犯谭晚旗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谭爱国也于1996年2月5日批捕在逃,并成为一名网上逃犯。

  谭爱国获悉情况后,一直以其弟弟的身份在这个鞋厂内打工,并秘密把其妻子也接到温州鞋厂在一起生活,不敢外出和回老家。15年来,他一直隐忍埋名,在鞋厂表现非常好,并成为厂内的技术骨干力量。今年4月1日,他所在的鞋厂发生一起打架斗殴事件,浙江警方对该厂所有员工进行大清查。民警对该厂每个员工的身份进行一一核对,在查到谭爱国的身份证时,民警发现其本人和身份证有些不相符,便问了一句:“这个身份证不是你的吧?”

  谭爱国满以为时过境迁,便讲出了他用的是其弟弟的身份证。随即,民警上网核查谭爱国的身份,发现他是一名网上逃犯,遂将其抓获归案,并押回茶陵县看守所羁押。

  检察官:已立案的案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该案由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当地法院认定谭爱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没收财产1.5万元,并退还赃款。

  宣判后,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对被告人谭爱国量刑畸轻,谭爱国在抢劫罪中起主要作用,该判决显失公平”为由提出抗诉。后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仔细查验证据,认定谭爱国提起犯意,并参与策划、组织、指挥其他同案人,应予主犯论处,因此作出改判13年的终审判决。

  犯案脱逃15年后,案犯到底该不该担责,会不会因为时间的改变导致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有所减轻呢?对此,茶陵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记者介绍,如果没有立案,一般抢劫案件十五年以后可以不追诉。这个案子抢劫赃款4万多元,且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已经到了无期以上,就是当时没有被立案,该案的追诉期也是20年。

  “如果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案犯被批捕在逃,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管过了多长时间,案犯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且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导致案犯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有所减轻。谭爱国一案就是这种情况。”检察官解释,该案因为发生在1994年,适用的是1979年的刑法规定,所以判决谭爱国13年有期徒刑是公平公正的。

  法学家: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湘潭大学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胡平仁教授表示,谭爱国一案,检察官的上诉理由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总体上是正确的。

  他说,谭爱国伙同他人于1994年4月初抢劫后脱逃,15年后被抓获,即使按当时实施的《刑法》(即1979年《刑法》)也属于抢劫,理应按当时实施的刑法处罚。这是第一。第二,我国1997年《刑法》第88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79年刑法对此也有同样的规定。(编辑 徐济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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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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