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铁上疑似猥亵儿童,为何警方通报不构成猥亵?
导读:
前段时间网上传出“男子高铁上撩起女童衣服不停抚摸亲吻”的视频,引发众多网友的热议。南昌铁路警方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进行调查,现已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够成猥亵。针对此事,很多人提出异议,是父女关系为何不构成猥亵?具体的情况下面由法律快车为你介绍相关的情况。
首先认识什么是猥亵?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该行为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本案的议论焦点就是因为是父亲,就不构成猥亵?那么下面从强制猥亵犯罪主体的范围来分析一下。强制猥亵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到《刑法》,没有任何条文表明强制猥亵的犯罪主体不能是亲属,相反,“幼女”和“公共场所”等都指向了猥亵罪的从重加重处罚情形。
那为何警方通报不构成猥亵?这让很多网友摸不清头脑,从法律上来分析该男子的行为是被指向猥亵,为何南昌铁路警方作出“不构成为威胁违法”的结论?这或许是经过了严密、谨慎的调查和论证才做出通报。其中可能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等不便公开的内容,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对于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法院一律不得公开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给予被害人特别保护。
。但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对案件结果进行充分说理,对南昌铁路警方来说未必算是多过分的要求。
在这事件中,令小编深思的就是为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家人亲昵与猥亵违法之间的界限?不知道你们怎么看这件事?
(责任编辑:王小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本人在国外,身份证到期可以委托家人代办。委托家人代办存在限制条件,各省市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已申领过二代证及指纹信息录入的,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
泄露别人电话号码的行为是属于犯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构成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
当事人在网络上赌博,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赌博罪,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刑事拘留37天后无罪释放不可以要求赔偿。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