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长击毙逃犯后牺牲,居然有人在网上侮辱警察说“死得好”!
导读:
近日,一犯罪嫌疑人开车持刀冲入四川仁寿富加派出所,后持刀砍人,派出所所长和一名辅警重伤不治牺牲。网友纷纷对牺牲的派出所所长、辅警致以深深的哀悼。
然而,就在这个时候,有人居然在网上发出刺耳的声音在报道的评论区,有网民对因公殉职的民警进行公然侮辱!对公然侮辱民警的行为,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又给予怎样的处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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