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案例
导读:
作者:曾焕阳 殷水泉 雷江辉 雷志平
震惊全国、伪造人民币1亿多元的广东河源市特大制假案,日前由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连某某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陈某某、李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陈某、郑林雄犯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14年以下5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不等的罚金。8名被告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都没有异议,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河源市中院审理查明,连某某、李某等8名被告人分别来自广东省、四川省和贵州省。2006年4月,李某某、老朱(均另案处理)等人租下李某某、陈某夫妇租来的位于源城区河紫路的东源县灰沙砖厂内一场地,用作印制假人民币的工场。
2006年10月12日,连某某、李某组织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开始印制假人民币,连某某负责调色质量,李某协同连某某一起监督假币印刷的质量,他们两人每天进入制假工场查看并监督、指导印刷。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3人昼夜轮班开机印刷;陈某某负责上墨、装版和晒版等工作;陈某某、周某某负责上纸、清洗机器;郑林雄负责清理假币废料及场内卫生;李某某负责联系包装纸箱及运输车辆;陈某负责开门、望风、做饭送水等后勤服务。
连某某等人在河源市区疯狂印制假人民币不到半个月时间,当地公安机关便于2006年10月21日接到线报,一举将该制假窝点捣毁,并在制假窝点现场、住处及附近抓获上述8名被告人,缴获1999年版100元面额假人民币1055256张,数额共105525600元,以及作案工具一批。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鉴定,缴获的1999年版人民币1055256张属机制半成品假人民币。
河源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连某某等8名被告人伪造的货币面额达一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该案被告人在伪造货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捕,属伪造行为尚未实施完成的情形,依法可认定为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可比照既遂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印刷机、小车及通讯工具等应予以没收,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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