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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官玩忽职守被诉 公务员如何预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03:16:56 人浏览

导读:

公务人员在行使权力中,自己没有获得利益,仅仅是没有履行好工作职责,却以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这仅仅是“倒霉”吗?

  公务人员在行使权力中,自己没有获得利益,仅仅是没有履行好工作职责,却以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这仅仅是“倒霉”吗?

  俩税官因玩忽职守被起诉

  2005年,白山市通力钢砂厂投资者为逃避纳税,在向白山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申报纳税时,漏报了该厂的实际情况,谎称该企业在辽宁有分厂,要求此二厂都在白山申报。税务人员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没有认真复核通力钢砂厂在辽宁是否有分厂的事实,同意了企业的申报。2005年至2007年期间,通力钢砂厂在没有任何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117万余元的税款损失。2010年8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白山市八道江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科长孙某、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计划征收科科员孙某某提起公诉。

  案发后,不少公务人员反映,现在的工作可真难做,工作做多了,可能触碰到滥用职权罪;做少了吧,又可能触碰到玩忽职守罪,到底应该怎样做呢?

  应当履行的职责没履行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宋瑞峥介绍说,玩忽职守罪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实施这个犯罪应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人不能;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履行而没去履行职责,或者没有认真去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是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四是主观上有过失行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了这种危害的发生。

  宋瑞峥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是否收取好处并不是确定玩忽职守罪必备的要件。就此案件来讲,两个税务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职责,而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这就属于玩忽职守罪。这与工作失误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政策界限不清,管理存在漏洞,虽然认真履行了职责,但和预期的结果不一样。

  工作失误是因为能力不够,或者对政策的理解有问题。而玩忽职守是不认真负责的态度。

  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区别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对此,宋瑞峥说,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的时候后加进去的,和玩忽职守罪共同放在刑法第397条中。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不论是主体还是客体都是相同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更多地体现故意犯罪,而玩忽职守罪体现是过失犯罪。二是在行为特点上,滥用职权罪是不该为而为了,而玩忽职守罪是该为而没有为。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贾国发指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有区别,在主观方面来看,滥用职权故意,主要是由间接故意、个别过失造成的,玩忽职守纯粹是过失;从客观来看,那就是“做”与“不做”、“滥做”与“马马虎虎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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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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