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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车站站长虚开运量骗款被判6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05:46:40 人浏览

导读:

汽车站长夜晚潜入单位电脑室,虚开运量骗取单位23.63万余元。7月12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曾华明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汽车站长夜晚潜入单位电脑室,虚开运量骗取单位23.63万余元。7月12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曾xx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2005年7月至2007年3月期间,被告人曾xx在担任安福县汽车站站长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7次在晚上乘汽车站电脑室无人值班之际,到车站电脑室钥匙代管人胡冬媛处取得钥匙,进入电脑室,打印虚假的运量单共计28张,并在运量单上加盖票证签发章等。另外,被告人曾xx还乘其本人在2007年春运值班之际,打印虚假运量单7张,并在运量单上加盖票证签发章等。

被告人曾xx陆续将假运量单交给单位工作人员李x核算开出结算单,并找分管财务的副站长葛光华签字,后又要周玉威等人在结算单领款人一栏处签名,交汽车站财务科结帐。其先后用所虚开的假运量单到汽车站财务上结帐,套取资金共计23.63万余元,全部据为己有。

2007年3月,被告人曾xx主动向主管单位安福县交通局投案,并积极全部退回了赃款。

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汽车站站长,利用站长职务的便利,从本站电脑室钥匙代管人处获取钥匙,多次打印假运量单到财务科结帐骗取资金23.63万余元,其行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投案,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回了全部赃款,庭审中,态度较好,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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