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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需依法独立办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09:27:4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从目前发现的冤假错案看,许多案件都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要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表示,只有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两个证据规定以及相关审判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避免...

  核心内容:“从目前发现的冤假错案看,许多案件都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要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表示,只有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两个证据规定以及相关审判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发生。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下文内容,仅供参考。

  最高法今天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法院强化证据审查机制,案件审理机制,审核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制约机制,为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提供明确、具体依据和指导,从根本上提高办案质量。

  非法取得证据应依法排除

  刑事司法目的在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打击与保护必须并重,如果失之偏颇,就会背离刑事司法的目标。

  “此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错案防止机制。意见是防范冤假错案的综合性指导文件,也是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这名负责人指出。

  据了解,今年7月,中央政法委为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下发《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更加严格、具体的规范要求。为贯彻落实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有效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最高法经过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看法,起草了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要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除了要杜绝隐匿证据,人为制造证据外,对于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这名负责人说。

  据介绍,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范围,强调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为了严格落实在规范办案场所办案的制度,对于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应当依法排除。

  这名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有助于落实决定中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要求”。

  证据必须经当庭出示质证

  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追根溯源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因此,防范冤假错案,关键是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意见基于证据裁判原则,从明确证明标准、重视实物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方面,强化了证据审查机制。

  与此同时,庭审是事实、证据调查的核心环节。意见规定,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严格遵守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认真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该负责人表示,要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此外,应依法严格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证据存疑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的,如检察院在两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承办者为案件第一责任人[page]

  “为了在诉讼程序内及时发现错误、纠正错误,法律设置了诸多审核监督机制,防范冤假错案要充分发挥这些机制的案件把关作用。”该负责人说,为此,意见明确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职责。

  意见规定,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合议庭成员通过庭审或者阅卷等方式审查事实和证据,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并说明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要在听取合议庭审查意见基础上,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意见明确要理顺一二审法院之间的审级职能。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下级法院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人民法院。

  该负责人强调,这些规定有助于落实决定中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的要求。

  意见强调要高度重视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

  此外,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

  该负责人表示,防范冤假错案,不仅要强化法院和法官应尽的职责,更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意见规定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法院不得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联合办案。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意见明确法院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该负责人指出,意见同时明确要建立健全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对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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