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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涉外刑事案件的几点法律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00:19:00 人浏览

导读:

经国务院批准,贵州87个县(市)已在上世纪末全部对外开放。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深入实施,我省对外开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国际人员往来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外国公民在我省境内涉案的情况时有发生,如非法就业,非法居住,交通肇事,组织偷渡、卖淫,运(贩)
经国务院批准,贵州87个县(市)已在上世纪末全部对外开放。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深入实施,我省对外开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国际人员往来 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外国公民在我省境内涉案的情况时有发生,如非法就业,非法居住,交通肇事,组织偷渡、卖淫,运(贩)毒等,有的直接触犯了我国刑法。作 为主权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严格依照国际、国内法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和各种跨国刑事犯罪,同时履行好我们的国际义务,对于我省的各级司法、外事部门的公 务人员而言尤其需要熟悉、掌握。在涉外案件实践中,不仅要根据案件性质明确主管机关和形成协调机制,而且要重视相关法律程序,切实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平、 正义”。

以下,拟就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考察国际涉外司法实践的体会,试述如下。

一、把握案件主体,确定案件主管机关

关于外国人犯罪的适用范围,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一编第一章第 6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 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一编第一章第8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案件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一编第一章第11条)。

关于刑事案件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察、拘押、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 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第一章第3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一章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第一章第9条)。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条约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一章第16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需要采取刑罚措施时,我国司法机关作为案件的主管机关和执行者是明确的,为此,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 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有关的双边司法互助条约所规定时限,向涉案外国人所属国的外交、领事机构通报情况及提交与之有关的法律文书,亦由受案的我 国司法机关负责。

二、严格司法程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只有司法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法律的真正公正”,这一法学观点已得到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的遵从。在司法实践中,如开放较晚,涉外案件事 件尚不很多的地区,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正确处理涉外刑事案件依然十分重要,否则,不仅不能依法、有效地惩治少数外国人(组织)对我 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侵害,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可能引发人权问题的交涉,造成外交上的被动。

案例:2000年×月,W国驻R国大使馆接国内指示:协助国内公民×××从R国首都的某警署取回其丈夫的骨灰和遗产(具体案情不详)。W 国大使馆当即电话与警署联系了解案情。警署承认一年前侦办了一起盗窃未遂案件:两名外国人深夜潜入R国一大公司楼内企图盗窃,由于楼里的安全设施报警,两 名盗贼慌忙之下从高楼跳楼逃窜。结果,一人逃走,一人摔成重伤被警方送医院后不治死亡。警署还证实,事后通过指纹确认了死者系W国国籍且已非法滞留,并搜 查了死者生前与人合租的公寓,扣押了死者的部分现金和物品。但对于W国大使馆受死者家属委托取回骨灰和遗物的请求,则答复“我们是法治国家,对逃匿的犯罪 嫌疑人还须追捕,对抢救犯罪嫌疑人的治疗费和火化费须由本人(家属)缴清”。对于W国大使馆派出领事官前往警署进一步交涉,该警署不仅不改变态度,一警察 还当面揶揄W国领事官“你们国家强盗很多吗?”对此,W国领事官坚定表示,“对于贵警署公然违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不向外国使、领 馆通报该国公民死亡,且未经死者家属同意擅自处理尸体的行为表示抗议,并将通过外交渠道进行交涉”。话音未落,R国警署顿觉事态严重,署长亲自出面道歉同 意归还死者骨灰和现金等遗物,还向W国领事官保证要追究承案警察的责任。

这个案例反映出即使在发达国家的首都,仍然存在基层警务人员缺乏国际法知识,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而且由于R国个别警官对欠发达国家公民(特别是对这些国家犯罪嫌疑人)持有歧视心态,结果造成“法治国家”对国际人权的直接侵犯。

我国历来重视涉外案件,《刑法》第二章第19条就外国人犯罪规定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这一规定较好地保证了诉讼资源和 诉讼质量,体现了“国不论大小,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我国良好的国际司法形象,促进了对外开放的顺利实施。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 员后,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根据世界许多先进工业化国家的经验,这期间的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重要保证是法治。根据建立文明政治 和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我们应该引进先进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经验,尽快完善我国法制建设。

近年来,在“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法律界围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提示”,“沉默权”,“无罪推定”,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且取得共识,有的已被提上法律修改层面或通过司法解释直接采用到司法实践之中。但仍有以下问题值得注视:[page]

1、关于外国人刑事犯罪中的“国民待遇”问题。从国际实践看,除政治权利(参选权、被选权)外,各国都根据互惠的原则在人身权利和私法权 利上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其中又以保护诉讼权为其主要对象。所以对外国人犯罪的量刑既不能因国家间的历史恩怨而“罪加一等”或“从重从快”,也不因现实 的经济需求而媚外从轻。遇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冲突时,须遵循“国际法优先”的法律效力等级原则。

2、严格司法程序,履行国际公约。1992年7月16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对外国人刑事拘留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当刑事拘留的,由省、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执行拘留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外事办公室和有关的外国人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并报公安部备案,按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如当事人所属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参加国,当事人本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不通知,但要本 人写出书面要求。另外,须注意对外国人不能采取收容审查手段。因此,对于外国人刑事犯罪,首先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权和审批权。其次,杜绝任何形 式的“种族歧视”,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可因其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或缺乏翻译而随意超过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限。对此,日本诉讼法律明确规 定: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告,本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须由国费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否则不能开庭。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有“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 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 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为了最大程度尊重人的生命,这点应当向有关国家的法律看齐。再次,根据我国《刑法》的特点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其合法权益 (如我国《刑法》可由公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许多国家却不可以)和为执行领事职务的外国外交、领事官员提供便利。

3、增大司法透明度,彰显社会主义良法

学习法的作用和职能,我们知道法与之紧密联系的一定的国家权力的作用和职能是一致的。一定的国家权利有什么样的作用和职能,该国的法律也 有什么样的作用和职能。一般说,国家权利对内有维护秩序和安全、发展经济、组织文化教育工作的作用和职能,对外有保卫国家抵御外来侵略,实现对外的经济、 文化交流的作用和职能。法也有这样的作用和职能。这反映了法是实现国家权利的目的和使命的重要工具之一。反映了法与其所依赖的国家权力在社会阶级本质上的 一致性。

对国际社会存在的对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陌生或者偏见,我们不但要以《中国人权问题的白皮书》和中外司法、法学界的交流和对话,解 惑释疑,增进了解,更重要的是通过涉外案件本身,使外国当事人和国际社会从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感受到我们的民主政治正在不断进步,一切人类先进的法治理念和 法制精神都在这个文明的国度得到弘扬。从此意义上,今后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核心机密的,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有影响的外国人刑事犯罪案件,应该 依照法律更多地公开审理,以此营造好的法治环境,推动中外人权范围的交流。

三、完善协调机制,服从国家整体利益

长期以来,我国公安、外交(外事)部门形成的从中央到地方,相互“遇事通报,密切配合,统一对外”的协调机制,为妥善处理各类涉外案件,配合外交大局,奠定了较好的系统机制。

这种协调机制得以建立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法规依据首先在于: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 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3条);2、“外交部领事司协助或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案件,保证中国外交政策的执 行,监督履行中国承担的国际条约或双边条约的义务,负责同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办理交涉,促使涉外案件尽快得到合理处理”(《外交部职能》);3、“国内领事 机关,主要是指一国的中央领事机关(外交部领事司)及配合执行领事职务的地方机关(在我国,这一任务由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承担)”(《中国领事实 践》)。

当前,由于不同国家、民族在文化、信仰、宗教上的客观差异,局部冲突仍在继续,各种传统和非传统的安全问题相互交织,一些新型的犯罪不断 滋生,特别是跨国犯罪和国际有组织犯罪正成为全世界的公害。中国一直重视解决犯罪问题,通过制定和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加大预防和惩治犯罪的 力度,保护人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近年来,除国际刑警组织渠道,我国领事机关也积极发挥协调作用,推动建立和完善多边、双边的司法互助合作,并认 真履行相关的国际承诺和法律义务。一些新机制在形成过程中,受到传统国家关系和各国既有法律的限制,需要有关国家的立法、司法、领事机关不断共同磋商和探 索。

中国作为对国际社会负责任的国家,将坚定不移地继续“对外开放”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际司法义务,做到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及时、妥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包括地方外事部门在内的我国各级领事机关要一如既往地发扬配合、协调司法机 关的优良传统,在全国人大、两院一府的指导下与司法机关共同完善协调机制,做好涉外工作。

作者:李放鸣,贵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修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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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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