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案例
导读:
作者:张荣山
9月18日,安徽省巢湖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该省特大假棉种案主犯陈某被判无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原系安徽省合肥蜀丰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巢湖中级法院近日审理查明,2002年9月,陈某与他人合伙成立该公司,2003年下半年欲代理“中棉所29F1”棉种销售事宜未果。同年8月,陈某在河南宁陵县购买“邯郸109”棉种,冒充“中棉所29F1”棉种对外销售,并将“邯郸109”棉种命名为“新中棉所29F1”棉种。去年8月,陈某以合肥蜀丰种子有限公司名义生产、销售的该批棉种因质量问题,导致使用该棉种的安徽省安庆、池州、芜湖、和县等地棉田大面积减产。经查,仅在芜湖、和县两地就给棉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两千万元。事发后,在安徽省公安厅直接指挥下,和县警方将陈某抓获,合肥蜀丰种子有限公司停止经营。今年5月,和县警方又与涉案地民警密切合作,将该案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其所生产、销售的是假冒棉种,仍一意孤行,使农业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同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实施了购进、加工、包装、协商使用他人商标、销售等犯罪全过程,应对以该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鉴于陈某的犯罪行为给广大棉农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未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从重惩处。巢湖中院一审判决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近日,黑河市孙吴县法院对一起因玉米种子质量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逊吴县某种子商店赔偿原告富某种子款8000余元。案情简介:2015年5月,原告
朱某某、聂某某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静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明道,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人在国外,身份证到期可以委托家人代办。委托家人代办存在限制条件,各省市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已申领过二代证及指纹信息录入的,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
泄露别人电话号码的行为是属于犯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构成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
当事人在网络上赌博,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赌博罪,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