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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生产、销售假药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04:01:3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药品管理秩序,危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我国刑法对该罪有明文规定,那么到底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药品管理秩序,危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我国刑法对该罪有明文规定,那么到底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一种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销售假药罪;既主产又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

  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国家历来对药品的生产与经销的监督管理十分重视。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们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有关药品的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都作了详尽的规定。13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药品管理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比较系统、比较集中的有关药品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典。l985年4月,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了《关于贯彻(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暂行规定》。同年7月,鉴于不少地方发现了制造、贩卖假药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8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部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对《药品管理法》作了权威的解释和进一步的补充与说明。《药品管理法》第33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因此,任何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是对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假药。本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3、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这种情况一般是以一种低价药品冒充一种高价药品。)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3、变质不能药用的。

  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假药,专指人用药,而不包括兽用药重其他动植物用药。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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