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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制造假冒狂犬病疫苗致病人死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03:59:50 人浏览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至12月间,申XX分别从单某等人处购得假冒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和假冒福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以15元-25元/瓶的价格销售给赵XX;申XX还伙同其女婿刘X(另案处理)在家中加工假人用狂犬病疫苗140份销售给被告人赵玉侠。赵XX在明知所购得的是假药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销售给高X。这些假药给受害群众的身体造成极大危害,个别患者甚至因此丧命。因案情重大,该案入围江苏省十大假药案,并被公安部督办。

  法院审判:

  案件审理中,南通中院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和省药品检验所对涉案药品进行了检验,涉案人血白蛋白未检出蛋白质,涉案用假狂犬病疫苗中不含狂犬病病毒抗原。南通中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申XX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赵XX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高X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佘XX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赵XX不服,向省法院提出上诉。经过为期半年多的审理,省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理解读:

  据南通中院新闻发言人陈向东介绍,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该案之所以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的原因在于该案没有把被告人供述当作唯一的定罪依据,而是对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作出有效判断,并依据涉案药品交易的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完整、药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并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了全面分析,最后综合各方面因素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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