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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03:06:09 人浏览

导读:

由于经济犯罪能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巨大的非法利益,因此即使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设置了严厉的量刑标准,依然有人为了非法利益而铤而走险的。那么财产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由于经济犯罪能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巨大的非法利益,因此即使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设置了严厉的量刑标准,依然有人为了非法利益而铤而走险的。那么财产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财产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因为,犯罪数额直接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区分违法与犯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优势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

  本罪的立案标准,一为数额较大,一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三、财产侵占罪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与其他犯罪不同的是,财产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受害人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检察院不得立案提起公诉。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财产侵占罪的立案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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