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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工钱不能侵占他人财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00:53:29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山东省阳信县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债权人张某在讨要被拖欠的工钱时,不是通过法律手段将债务人告上法庭,而是强占债务人之父的财产,结果被人告上法庭,债权人成了被告。被欠工资2500元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张某经阳信县水落坡乡齐某介绍,到山东省惠民县城

近日,山东省阳信县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债权人张某在讨要被拖欠的工钱时,不是通过法律手段将债务人告上法庭,而是强占债务人之父的财产,结果被人告上法庭,债权人成了被告。

被欠工资2500元

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张某经阳信县水落坡乡齐某介绍,到山东省惠民县城西门街付某处打工,从事开挖掘机工作,每月工资1000元。
第一个月,付某按时给张某开了工资,到了第二个月时,付某称与第三个月的工资一块儿发。第三个月结束后,张某找到付某要求领取两个月的工资。付某说还没有结算,工资发不下来,等到春节时一块儿给付。张某要求付某给打个欠条,但付某却说:“春节一定给你算清,不用打欠条。”张某当时相信了付某的话。但到春节放假时,付某只向张某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1000元,张某向付某索要另外两个月的工资,付某又说要等春节后正月初三上班时再支付另外两个月的工资。张某此时恍然大悟,原来付某想用扣押两个月的工资为手段,让自己继续为他打工。无奈之下,张某于2003年大年初三又去了付某的工地继续打工。但从此以后,付某再也没有向张某说起补发两个月工资的事情。
2003年5月份,张某领取当月的工资时,付某对张某说自己的钱不多了,先发给半个月的工资,欠半个月的。张某不同意,要求付某连同以前拖欠的两个月的工资一块儿打个欠条,但付某只给张某打了一张2003年5月半个月的工资即500元的欠条。付某对张某说,那两个月的工资以后补发给你就是了。就这样,付某共拖欠张某工资2500元。
张某在付某处打工一年的时间, 先后在香宅、沙洼林场、东关、护城河、沟盘河、大年陈、沾化等十多个工地工作。

发生车祸需付医疗费

2003 年麦收前,张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妇女撞伤,仅住院治疗花费就花了近万元。无奈之下,张某再找付某追要以前的工资款,但付某仍以没有钱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后来,张某又与父亲一起买了礼品来到付某家中,要求付某帮忙,预支当月的工资和原来拖欠的工资,但付某又一次以没有钱为由拒绝了张某父子的要求。
面对此情此景,张某的父亲忍不住伤心地哭了。哭声惊动了付某的母亲,便让付某给了张某1000元钱作为预支的当月工资。
百感交集的张某回到家后,觉得付某没有良心,工资无法要了,不能再给他干了。此后,张某离开付某的工地去外地继续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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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工资强占他人财产

张某虽然在外打工,但对付某拖欠自己2500元工钱一直耿耿于怀。
2004 年12月12日,外出打工的张某回家后,听说附近村庄有来自惠民县城的挖掘机正在施工。张某到施工工地一看,确实是付某的挖掘机,张某原来的工友、付某的亲戚司某也在场。当得知付某不在工地时,张某让司某拨通了付某的电话,张某告诉付某自己在他的工地上,要求付某回来偿还拖欠的工资。付某说没有钱,再一次拒绝了张某的讨要。张某越想越气,于是将停在付某工地上的一辆无牌三轮车开走。
尽管张某后来听别人说无牌三轮车的车主是付某的父亲,并且付某的父亲也多次向他讨要该车,张某仍不予理睬,称你儿子欠了我工资,我就用你的车抵债。
付某的父亲于12月22日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追欠薪需依法行事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债权人张某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合法途径向付某追偿。张某擅自将债务人付某之父的农用三轮车开走并想以此车抵债,无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付某之父的财产所有权。经法官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张某逐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当庭将农用三轮车返还付某之父,付某之父遂撤回起诉。
庭审中,张某为自己冲动的做法后悔不迭,也准备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讨要被拖欠的工资。
张某由债权人转而成被告的事例提醒追讨工资的农民工,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切莫一时冲动,丧失理智,采取非法手段强占他人的财产,这样做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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