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罪名大全 > Q-T类罪名 > 侵犯商业秘密罪 > 侵犯商业秘密罪法条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法条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8 03:21:34 人浏览

导读:

大家或许都对刑法有或多或少的了解,那么大家是否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罪法条有哪些的呢?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介绍有关侵犯...

  大家或许都对刑法有或多或少的了解,那么大家是否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罪法条有哪些的呢?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介绍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法条有哪些的相关知识。以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谢谢大家的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

  对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以下规定;(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二)因侵权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5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20条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5条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注:未正式颁布]

  损失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转化和应用周期、前景预期、使用人的使用规模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认定。具体有如下情况:

  1、对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可将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2、对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情况无法查清的,可以参照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并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其中,对于行为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按销售利润计算;办理刑事案件不应采用民事司法解释中的推定方法。

  4、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所有载体并予以毁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权利人必须予以重置的,可将商业秘密的重置成本作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想必在您细心的阅读完以上全文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的掌握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法条有哪些的相关知识。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法条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你还有其它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话,欢迎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期待你的到来。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