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罪名大全 > Q-T类罪名 > 侵犯财产权 > 武汉储户因霸王条款告银行 

武汉储户因霸王条款告银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01:49:16 人浏览

导读:

见习记者雷宇通讯员龚明实习生耿丽娟报道:我的钱,你怎能说扣就扣?因为怀疑借记卡收年费的合法性并认为侵犯自身财产权,武汉一市民与银行对簿公堂。昨日,洪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武汉市首例银行卡年费收取纠纷案。2000年初,市民周女士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鲁

见习记者雷宇通讯员龚明实习生耿丽娟报道:“我的钱,你怎能说扣就扣?”因为怀疑借记卡收年费的合法性并认为侵犯自身财产权,武汉一市民与银行对簿公堂。昨日,洪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武汉市首例银行卡年费收取纠纷案。

  2000年初,市民周女士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鲁磨路储蓄所开设了一个储蓄账户,并合同约定凭密码取钱。当年2月18日,为了存取方便,周又在该所办理了和存折配套的一张灵通卡,办卡时,双方签订了合同。2002年11月7日,周女士意外地发现,储蓄所于2002年9月10日以“年费”名义取走了10元钱。

  周女士认为,在办理灵通卡时,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该卡要收取年费,同时签订的合同中也没有要收取10元年费的规定。而储蓄所自动变更合同,没有告知就单方面以“年费”名义取走她储蓄账户上存款的做法侵犯了她的财产权,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应该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2002年11月8日起,周女士多次找鲁磨路储蓄所及其上级部门交涉均未成功。今年9月24日,周女士将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及鲁磨路储蓄所告上法庭,诉请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因违约和侵权使自身遭受的经济损失500元。

  昨日的庭审中,洪山支行辩称,年费收取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属于法律授权行政部门的职能行为,应该合法;同时,银行不可能一对一地告知,曾于2002年7月前后在媒体做过大量要收取年费的宣传,并在储蓄所内张贴了公告。

  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小资料

  今年8月25日,中消协公布了对目前金融领域中存在的六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即行业“霸王条款”)的点评意见,其中第三条为“章程规定单方改,强迫对方受约束”。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