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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讪”抢劫案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3 01:44:17 人浏览

导读:

日前,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搭讪抢劫案件,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容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5年7月23日凌晨,姚某驾驶摩托...

  日前,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搭讪”抢劫案件,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容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015年7月23日凌晨,姚某驾驶摩托车搭容某经过南木镇南木村镇门屯对面路边时,发现张某独自一人边走边用苹果5s手机打电话。姚某遂提议抢劫张某,容某表示同意。容某驾车搭载姚某到张某身边,与张某搭讪后,便去抢张某的手机,张某紧抓手机不放,姚某拿出携带的辣椒水喷向张某面部,将张某的手机抢走。容某驾车搭载姚某和容某林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350元。

  另查明,容某曾因盗窃于201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提出犯意,动手实施抢劫财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被告人容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搭讪”变“抢劫”俩90后男子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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