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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满14周岁女孩恋爱致其怀孕构成强奸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7 19:27:07 人浏览

导读:

19岁的小伙子,在打工时认识了一名未满14周岁的同乡女孩儿,两人互有好感,这名女孩为了跟小伙子在一起,谎称自己已经16岁了,随后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女孩父母发现这一情况后,警告小伙...

  19岁的小伙子,在打工时认识了一名未满14周岁的同乡女孩儿,两人互有好感,这名女孩为了跟小伙子在一起,谎称自己已经16岁了,随后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女孩父母发现这一情况后,警告小伙子及其父母,不允许二人再发生性关系,如果致使其女儿怀孕,就会告其强奸。然而,两个年轻人根本不听劝阻,继续同居。半年后,女孩儿怀孕了。由此案发。

  近日,江苏省苏州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强奸案,19岁的贵州小伙李某因犯强奸罪获刑二年六个月。

  去年10月,从贵州到苏州市吴江区打工的19岁小伙李某,结识了同乡女孩董某,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由于董某长相打扮等比较成熟,她对李某谎称自己已经16岁,李某也没有怀疑,两人就在租房中开始了同居生活,多次发生性关系。

  李某的父母察觉两人同居后感到非常担忧,就到董某家中与董某的父母商量两个孩子恋爱的事情,董某的父母当即告知其女儿未满14周岁,并明确表示只同意两人见面聊天,不允许两人再发生性关系,并警告李某及其父母,如果致使董某怀孕,就会报警告其强奸,“让李某坐牢”。

  此时,李某已经清楚董某未满十四岁的事实,同时得知该行为的违法性,但是却不以为意,加之董某也不听父母的训导,固执地继续与李某同居,半年后董某怀了孕。董某父母知道后非常恼怒,便到派出所报案。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以幼女为对象的强奸罪不同于一般的强奸罪,不以“违背妇女的意愿”为主观构成要件,且不以“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为客观构成要件,只要具有明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和奸淫行为即构成强奸罪。

  (原标题:19岁小伙与不满14岁女孩恋爱致其怀孕 被判强奸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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