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废除了吗
导读:
在我国,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是严厉打击的,而对于刑法中最具有争议的罪名就是嫖宿幼女罪了,现如今,由于法治的完善,对于该罪名也是有所变动。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嫖宿幼女罪废除了吗?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删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强奸罪,国家侦查机关必须搜集足够的证据证明你被指控的罪行,否则你就是没有犯罪。其是否构成诬告罪要看其是否有主观故意,即为达到让你获罪的目的,故意捏造事实指控你。如存在这一故意,你可控告其诬告。如不存在这一故意,仅是错告,你可在最终证明你无罪后,向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1)如果男女恋爱,可以证实二人正处于恋人关系的:当该男子与女朋友发生性行为,事后女朋友反悔的,一般来说,不算强奸罪;
(2)发生性行为时,如果女子当时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如果男性可以证明当时女子确实属于“半推半就”,则不属于强奸罪;如果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强奸罪论处。
(3)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4)最好的办法就是事后带个录音笔,藏好,或者打电话开录音,当然过程中要机灵点,把该说的都说出来,让对方确认,比如,可以问问对方究竟要怎么样才肯放过自己,偌是要钱,那么好了,你就赢了,你可以反过来告对方敲诈。
《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或者犯罪主体是主观直接故意的,再者是在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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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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