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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7 18:19:34 人浏览

导读:

大家或许都对刑法的知识有一定程度上的了解,那么大家是否知道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包括哪些呢?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介绍有...

  大家或许都对刑法的知识有一定程度上的了解,那么大家是否知道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包括哪些呢?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介绍有关法律对于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以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谢谢大家的阅读。

  一、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

  二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如何区分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可见,前者所侵害客体的范围,比后者广。

  3、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罚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罚轻。

  三、挪用资金罪中有哪些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2、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3、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有哪些

  对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例如,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要求。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

  想必在您细心的阅读完以上全文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的掌握了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包括哪些相关知识。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有关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若你还有其它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话,欢迎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期待你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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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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