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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不同情形不同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22:08:2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不同情形的借贷行为其定性也不一样,挪用公款罪依据性质的不同其处罚也有所差异。不同情形的挪用公款罪的处罚各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不同情形的借贷行为其定性也不一样,挪用公款罪依据性质的不同其处罚也有所差异。不同情形的挪用公款罪的处罚各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对不同的具体借贷行为有不同的定性和处理:

  1、对以下几种借贷行为应以挪用论处:行为人利用职权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借贷,或由他人借款后又转归自己使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借贷行为具备挪用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2、对以下几种借贷行为,不能以挪用论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对及时收回本息,未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一般可作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以犯罪论处。

  第二,不能及时收回本息,虽采取了积极追讨措施,但仍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因为其主观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过失心理态度。

  第三,在办理借贷过程中,收受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因为这也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

  第四,明知对方借款是用于走私等犯罪活动而予以借贷的应以走私等犯罪共犯论处,因为这是一种资助犯罪的行为。

  第五,内外勾结诈骗公款的,应以共犯论处。其中,主犯系内部人员的,应以共同贪污罪论处,主犯系外部人员的,则以共同诈骗罪论处。行为的性质是由主犯行为决定。

  3、挪用公款进行担保案件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还常常会遇到挪用公款进行担保案件。挪用公款进行担保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并将该项公款用于担保的行为。严格意义说,以所挪用的公款设立的担保,都属于违法的担保。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确定担保是否合法,关键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界定。具体来说:

  当债权人明知是挪用的公款,而仍与债务人(包括挪用人本人或他人)签订担保合同时,这时的担保行为,应视为非法。对于此情形的挪用人(即债务人)而言,其挪用公款的行为,应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罪范畴。

  当债权人不知是挪用的公款,而与债务人(包括挪用人本人或他人)签订担保合同时,这时的担保合同,可视为无效的合同,但不属于非法范畴。对于此情形的挪用人而言,其挪用公款的行为应区别对待。当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在担保过程中获取利益时,则视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行为;当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在担保过程中末获取利益时,如果超过三个月末还,则视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挪用公款用于担保的条件,要依照本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认定的关键:一看用所挪用的公款进行的担保是否合法;二看挪用人在担保过程中是否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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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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