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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提起公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18:08:14 人浏览

导读:

5月17日,泰顺县检察院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泰顺县法院提起公诉。此前,矽肺病案件当事人薛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被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泰顺县检察院认为薛某某还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遂以补充侦查为由向泰顺县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5月17日,泰顺县检察院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泰顺县法院提起公诉。此前,矽肺病案件当事人薛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被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泰顺县检察院认为薛某某还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遂以补充侦查为由向泰顺县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中专文化程度,捕前系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副经理。

  据指控,1993年7月1日,陈益校和张万民、王运福(均已被判刑)合伙,承包沈阳本溪一级汽车专用公路小堡至南芬第七合同段吴家岭隧道施工工程。同年8月,被告人薛某某出任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副经理一职。该公司在对上述隧道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切实有效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从未对工人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从未定期对作业场所的粉尘含量进行测定、也未对工人的身体健康进行检查,让工人长期从事粉尘作业,导致该公司所雇佣的大部分工程施工人员患上矽肺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担任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副经理期间,无视该公司工人施工作业场所的防尘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提出后,仍不履行自己作为副经理协助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益校采取切实有效的防尘安全保障措施的职责,因此造成该公司所雇佣的大部分工程施工人员患上矽肺病的特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之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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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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