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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主观意识怎么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04:01:49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在分析一个犯罪行为的时候,不仅要查看行为人侵犯的对象,还要调查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如果主观意识比较恶劣的,那么就要受到更为严重的刑罚,所以对主观意识也要进行认定,那么滥伐林木罪主观意识怎么认定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我们在分析一个犯罪行为的时候,不仅要查看行为人侵犯的对象,还要调查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如果主观意识比较恶劣的,那么就要受到更为严重的刑罚,所以对主观意识也要进行认定,那么滥伐林木罪主观意识怎么认定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一、滥伐林木罪主观意识怎么认定

  滥伐林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二、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三、滥伐林木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滥发林木罪的主观意识是故意,行为人主观犯罪的才有可能构成本罪,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也有所区别。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滥伐林木罪主观意识怎么认定”。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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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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