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中“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导读:
核心内容:“其他积极参加者”是刑法对聚众斗欧罪规定的一种犯罪主体,对其具体认定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的疑难。那么在聚众斗殴中,需要如何进行进一步的认定与及需求其完善的呢?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其他积极参加者”中的“积极”,是一个带有心理评价的词语,因此,这里的“积极”,强调的应该是行为人对聚众斗殴活动须持一种热心的态度。这种态度上的要求表明,刑法规定的精神在于,对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者,只有具有较大主观恶性,才能对其参与的聚众斗殴活动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判定其他参加者对聚众斗殴活动的态度是否热心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在判定行为人是否为其他积极参加者时,首先应看行为人对参与的聚众斗殴活动是自己主动要求参加的,还是经他人邀请或要求而参加的。
如果是前者,就表明其对参与聚众斗殴活动具有一定的积极性;如果是后者,通常就否定其对参与的聚众斗殴活动具有积极性,但如果行为人在他人的邀请或要求下,愉快地接受了邀请或要求,也应当认定其对参与的聚众斗殴活动具有积极性。
在行为人以实际行动参与了聚众斗殴活动并具有一定的积极性时,就认定其为“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以对其行为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积极参加者一般是指在主动参加聚众斗殴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属于在共同犯罪中“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从刑法规定“其他积极参加者”的立法精神上看,其对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者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是根据他们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大小来决定的,而不是根据其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考虑的。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去进行聚众斗殴处理的时候,现在的天网系统是可以使得参加的人一个都跑不掉,都进行处理,那么聚众斗殴罪积极参加者分主从犯?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一)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要件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
本人在国外,身份证到期可以委托家人代办。委托家人代办存在限制条件,各省市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已申领过二代证及指纹信息录入的,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
泄露别人电话号码的行为是属于犯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构成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
当事人在网络上赌博,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赌博罪,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