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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5 14:42:3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公民均拥有为其辩护的权利,当涉嫌交通肇事时,应该如何为其辩护呢?下面由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公民均拥有为其辩护的权利,当涉嫌交通肇事时,应该如何为其辩护呢?下面由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覃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覃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覃XX的委托,并指派李德爱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以维护被告人之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案卷,今天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对公诉机关指控覃XX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减轻和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对被告人作罪轻辩护。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他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其二、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纵观整个案件,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也多次表示十分后悔。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当庭承认自己有罪,说明其明显具有悔罪表现。

  其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本案发生后,直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也不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认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其四,被告人家庭困难,已尽其能力积极赔偿了死者30000元。覃XX幼年丧父,母亲年逾七旬,年老体弱多病。其女覃x尚幼,年仅12岁,可谓上有老下有小。覃xx是家中的独子,是家中的唯一的主要劳动力,一家人全靠覃xx支撑。在这种条件下,覃xx还想方设法赔偿被害人(死者)三万元,已尽其最大能力。覃xx本人也受伤严重,其本人后续治疗费数万元尚无着落,一家人丧失主要经济来源,令其家境雪上加霜。

  二、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人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人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

  2、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3、从被告人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实事求是、前后一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

  从上述三方面归纳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由于本案被告人具有减轻和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该实施细则“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的下述规定对被告人确定宣告刑。①“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司法机关发觉,但是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②“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但是已经穷尽赔偿手段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③“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的宣告刑酌定为六个月至一年。

  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而且被告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情况,考虑对被告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又有自首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希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

  李德爱 律师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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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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