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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商业贿赂罪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4 12:49:24 人浏览

导读: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下面我们就来看看2018年最新商业贿赂罪案例。

  一、商业贿赂罪的法律规定

  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164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商业贿赂罪案例

  1、被告人吴冰商业贿赂罪案例

  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人吴冰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运销处处长、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分管经营、生产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原油采购、产品销售以及设备管理、物资采购的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江苏省扬州邗江区方巷镇农业公司等22家业务往来单位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60700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吴冰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被告人胡汉成商业贿赂罪案例

  被告人胡汉成于2002年至2004年先后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评审四处副处长、评审一局评审三处副处长、企业局客户三处副处长及相关贷款项目评审报告执笔人、评审小组组长等职务。期间,胡汉成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中原气化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贿赂人民币400万元。与他人在新疆三联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索取贿赂人民币150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胡汉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胡汉成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已经生效。

  3、刘美驹商业贿赂罪案例

  1999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刘美驹利用担任内江师范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本单位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4.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美驹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受贿事实,且退清全部赃款,并有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刘美驹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人民币10万元,没收犯罪所得34.9万元。一审宣判后,刘美驹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2018年最新商业贿赂罪案例全部内容,从商业贿赂罪案例可以看出,商业贿赂危害极大,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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