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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有什么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8 10:55:2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

  核心内容: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五个方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介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某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受害人表示签订合同的意思,受害人出于各种原因而和行为人签订合同,并依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交付义务,但事实上行为人声称的其代表的单位或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或者虽然存在但并未授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持单位介绍信、空白合同文书等证明文件或其他人持通过一些不正当途径获取的以上证明向受害人进行诈骗的行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的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或为其他票据行为,如承兑、背书等。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除票据上的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票据的作废是指票据由于付款、法定的判决、裁定等原因已失去其效力。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伪造的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的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离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伪造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订立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而欲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要求其提供担保。于是,行为人将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方作担保,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进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3、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行为是指行为人并无实际履行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后,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产生怀疑,而先主动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确信其肯定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而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为人便以小利骗取了大利的行为;或者是行为人欲骗取他人财物较大,对方当事人有可能因为数额太大而不敢与其签订合同,因此行为人先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一数额较小的合同并主动积极地履行,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继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根本无履行能力的数额较大的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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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逃匿。

  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合同履行中的一种行为,表现为在签订合同后,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所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携款逃匿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也无论行为人是否以合法途径签订合同,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潜逃行为,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必须要符合三个要件:首先,行为人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如果行为人已全部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则其“逃匿”行为已是其个人的事情,根本无犯罪可言。其次,行为人必须是携带对方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货物或其所携款逃匿、担保财产或其所折款逃匿。如果行为人本人虽然已经逃匿了,但其并未将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货物、担保财产一同带走且未藏匿,则不认为构成本罪。对于行为人只依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再次,对于行为人已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如果其已履行部分的合同义务的价值除去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价值后,仍大于或等于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的,对行为人也不能作为犯罪论处,而只能依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从本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表现为故意,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本罪的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即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具有,其签订合同不是为了进行合法正当的交易,而是通过签订合同达到骗取对方公私财物的目的;也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后,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并无骗取对方财物的直接故意,而是在签订合同之扣,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欺诈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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