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犯罪类型 > 黑社会犯罪 > 重庆打黑路线图:黑社会改头换面渗透多领域

重庆打黑路线图:黑社会改头换面渗透多领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0 11:31:27 人浏览

导读:

今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这份《纪要》将进一步指导各级政法机关正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从2008年6月开始,重庆打黑的侦破

  今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这份《纪要》将进一步指导各级政法机关正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从2008年6月开始,“重庆打黑”的侦破抓捕一路雷厉风行,喝彩声不断;然而,当“打黑”进入诉讼庭审的“收官”阶段之后,却数次枝节横生。在争议中继续前行的“重庆打黑”,不仅在规模与力度上堪称“空前”,亦在司法层面提供了一个鲜活多维的样本。

  重庆黑社会的今生

  改头换面:渗透到多个领域

  当年“袍哥”的经济来源,主要有富裕“袍哥”的投资;“拜码头”、开茶馆的收入;大摆赌博、抽头吃利;经营烟毒、囤积粮食油脂以及贩卖********武器等。这些几乎和今天的涉黑团伙如出一辙。

  “女赌王”谢某开设赌场,抽头吃利;黎某则开设“洗码”公司,组织重庆商界的老板们去澳门赌博。“猪霸”王天伦靠暴力手段垄断了当地70%的生猪生意,在重庆的一些市场上,不仅有肉霸、菜霸,甚至还能进一步细分到猪肉霸、牛肉霸、猪脆骨霸;在建筑业还有石霸、沙霸、砖霸。小商贩们不得不向“大佬”们“拜码头”交保护费,有些地方连摆摊卖菜的也不能幸免。

  不过,现在重庆的涉黑团伙远比当年的“袍哥”更加复杂与“高端”。如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所说:“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后,黑社会组织往往不惜重金向政府机构渗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建立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寻求非法保护。”

  重庆市非公有制经济促进会会长黄伟说,“现在的黑社会远远不是简单的打打杀杀,它已经渗透到了各个领域,作为中小企业,根本就应付不了。”

  “比如,他要兼并企业,他的线人会率先发现那些缺少资金的企业,之后找你要借款给你,就是高利贷。他起初的态度很好,你晚几个月还也可以,但是他突然间就会翻脸,要你偿还,不行,那就拿你的企业来做抵押,他的马仔们就出面了。”

  谢某之流能够找到强有力的保护伞,而黎某和陈某更能直接为自己捞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样的政治资本,这在当年的“袍哥”大佬里也是难得一见。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财富与实力的积聚,他们已开始向更高的层面渗透。

  被告集体翻供

  2009年10月12日,“重庆打黑”进入案件审理阶段。然而,庭审却并没有像前期的抓捕工作那样雷厉风行。

  首日开庭的是杨某涉黑团伙案。在法庭上,包括杨某在内的9名被告突然集体翻供,推翻了此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检方对杨某团伙指控的涉案罪名多达10项,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罪等。

  而杨某则辩解称,自己没有收入来源,根本无法组织以及维持涉黑团伙。“马仔”们则异口同声地说,没有参与涉黑组织,即使犯了案,也只是无组织的普通作案……

  下午5时,杨某在最后的总结陈述中突然表示:“因为案情相当复杂,我要求法庭重新审理”。此言一出,参与和旁听庭审的人们一片愕然。因为这个突发的情况以及“控辩双方在证据和罪名适用方面存在重大分歧”,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集体翻供不仅仅出现在杨某案。

  七天之后,万州张一、张二涉黑团伙案开庭审理,14名被告当庭翻供。

  检方指控张一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等多项罪名,其团伙开设赌场,并专门有人持杀猪刀“罩场子”,每名骨干都有各自手下。对于公诉人指控,团伙成员们都极力否认。

  23岁的张一辩解说他的团伙不是黑社会,没有组织。“我开赌场就是为了赚钱,就像做正当生意的一样,没有想成立组织,我们这么年轻,怎么能当老大?”多名被告则翻供说他们到张一的赌场只是“为了耍”,并不是“罩场子”,杀猪刀也是各自前往同一个铁匠铺打的,张一并不知情。被告人陈小春称,他的证词是遭到“刑讯逼供”的,其他13名被告也跟着称“没看过笔录”。

  被告们的集体当庭翻供给检方带来了困扰,也让打黑案件的审理变得复杂而艰难。

  未完结的“案中案”

  原定2009年12月7日开庭的龚某、樊一涉黑案,延期至2010年1月5日才开庭审理。

  龚某曾经是重庆有名的摩托车销售奇才。检方诉称,龚某通过提供大量资金供刑满释放人员樊一发放高利贷、无偿给予旗下“保利夜总会”40%股份等方式,扶持樊一组织发展壮大。樊则纠集社会闲杂人员,为龚某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暴力支持,逐渐形成了以二人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检方认定,包括去年重庆爱丁堡“6·3”枪案在内的多起犯罪均为该组织所为。

  在庭审中,龚某说自己确实没有受到刑讯逼供。他说,在进入看守所的第一天,警员就告诉他:“上面有交代,跟你这样的亿万富翁打交道,要文斗,不要武斗。”在第一轮自行辩护中,龚某就提出自己有检举律师李某的立功表现:“我检举了李某,他教我作假证,说被刑讯逼供,而我确实没有被刑讯逼供。说我受伤也是李某教我的,他告诉我只有翻供,说被刑讯逼供了才死不到。”

  而同案的樊一在出庭时坚称自己在看守所遭受了“非人待遇”,樊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也始终抓住这一点,为其辩护。樊一之下,多名被告人都在庭上称当地公安机关在审讯时采用了非正常手段,自己的供述乃是迫于压力所作。

  该案主诉检察官则表示“刑讯逼供”成了被告试图脱罪的遮羞布。在庭审临近尾声时,樊一的亲属在旁听席上一度情绪失控,以至于从座位上站起大骂公诉人,被法警带离了法庭。

  龚某在最后陈述时说,自己是一个没有文化的人,一些所作所为确实触犯了法律。龚还说,多年来自己一直是个性格懦弱的人,因此受了不少委屈,但相信法院会对自己公正判决,自己也不再承受不该受的委屈。

  三天后,“李某案”一审宣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某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表示,他已经拿到了李某的授权书,将代表李某提出上诉。如果重庆一中院维持原判,他们将逐级申诉,直至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而早前审理的龚某案仍未宣判。

  在押高官自杀

  2009年11月28日中午12时31分,羁押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的原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乌某避开监控摄像头,用一条棉毛裤裤腰绳结束了自己57岁的生命。此时,他涉嫌与涉黑组织勾结牟利的一宗拍卖案正处在审查起诉阶段。当时的媒体报道称,乌的死令相关案件的侦破工作,很难再有突破性进展。有消息称,当时的两名值班干警被隔离调查。

  最先提出质疑的是乌某的家人,他们认为乌某如果想刻意逃避监控,晚上肯定比白天更不易被人发觉,为什么要选择中午这个时段?随后提出质疑的是媒体。第二看守所曾被评为国家一级看守所。它的管理和信息化监控,在重庆全市的监所中是最为先进的。而且,身为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乌某完全能判断出他所涉嫌的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不足以被判死刑。

  一个副厅级涉案官员在羁押时死亡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这个突发事件给正在进行中的“重庆打黑”带来一丝阴影。去年12月17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文某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重庆涉黑法官乌某自杀事件”中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正在按相关程序进行。

  2009年7月,乌某被重庆市第一检察院批准逮捕。检方称,1998年到2008年,乌某先后索取、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7.5万元、港币10万元,涉嫌受贿犯罪;同时还查明,乌另有518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此同时,曾经获得过“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的涉案律师胡燕瑜被曝光为乌的情妇。

  辩护律师被捕

  2009年12月12日,龚某案的辩护律师李某在北京被重庆警方带走,次日批捕。一周之后,李某被提起公诉。

  此后的两个多月里,律师“造假门”事件成为重庆打黑的司法环节中最吸引各方眼球和口水的焦点。

  在检方的指控中,律师李某在接受重庆涉黑案龚某的委托后,3次会见龚,“诱导、唆使龚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等供述,为使供述得到法院采信,李某还引诱证人作伪证”。检举者正是李某的服务对象龚某。

  现年49岁的李某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法易网”2007年全国百强律师排行榜居第二位。李某事发后,根据重庆当地媒体的描述,称李某向来善于“一手捞人,一手捞钱”。而他的辩护人、同属康达所的律师高子程则称:“李某军人出身,性格刚烈。”

  “李某案”继“黎某案”赵长青的“无罪辩护”之后,再次割裂的有关“重庆打黑”的社会舆论,甚至比前者更为激烈。

  首家爆料的一份中央级媒体因报道行文中多次出现有明显倾向性的表述,引起了律师群体强烈反弹。

  随后,龚某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在镜头前表示,李某通过“眨眼”和肢体语言暗示他假称曾被刑讯逼供的情节,则被网民们演绎为匪夷所思的“眼神定罪”。另一方面,李某乃至整个赴重庆为涉黑案件辩护的北京律师,被套上了一层为收取巨额费用玩弄法律“捞人”的黑色阴影,招致众多口水。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甚至坊间的街谈巷议……争议不断的“李某案”引起了一次法理、道德等多个层面的讨论,影响范围早已超出了重庆之外。“无罪辩护”争议

  2009年10月26日,被传为重庆“11·3”出租车罢运事件幕后推手之一的“红顶商人”黎某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最受关注的不是黎某,而是他的辩护律师赵长青。“无罪辩护”四个字让这个75岁的法学界泰斗一夜之间成了话题人物,并被某些网民直斥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

  赵长青是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学术界公认的刑法研究大家。他曾参与1997年《刑法》修订,并担任“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适用及立法问题研究”国家级课题组组长。重庆大部分政法官员都出自西南政法大学,庭审当天,法庭上下不少人都是赵长青的“徒子徒孙”。甚至黎某案一审结束后迟迟未能宣判,也有人将原因归结为赵长青的影响力太大。

  这一次,网络上铺天盖地的“炮轰”让这个见过了大场面的老学者感到不可思议。“这是《律师法》普及不够的表现。上个月我在武大见到马克昌教授,他当年为‘四人帮’辩护都没遭受攻击。最令我感到不可思议的就是,现在已是高度开放的21世纪,普法教育搞了几十年,怎么反倒不如过去了?”赵长青说:“律师为当事人辩护,这是非常平常的事情。我没有做错任何事,我的辩护是有理有节的,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完全公开的、经得起推敲的。”

  此前,赵长青的刑辩从来没有遭遇过如此强烈的质疑。从1982年开始,他先后负责过450多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重庆綦江虹桥垮塌特大事故、重庆开县“11·23”特大井喷事故等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都由其担纲主辩。1995年他为新疆克拉玛依“12·8”特大火灾案400多个受害者家庭担任代理人,亲自撰写了长达1.5万字的代理词。这篇文字一度被律师界奉为圭臬。

  对于接受黎某案的原因,赵长青说主要是因为“想尽可能多地触摸到具体的案子,积累最真实、最鲜活的实例。”在辩护中,他语出惊人:“打黑”不是“黑打”,“务必审慎”。在赵长青看来,重庆检方对黎某的涉黑指控证据不足,“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非一个犯了罪的组织”,他说。

  坊间的议论迅速分裂成壁垒分明的两派,热辣的讨论早已超出了黎某案本身。在持续13个小时的辩论后,连被告人黎某自己都感叹“6天的庭审是法制教育”。

  最终在该团伙涉案的4个被告单位中,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被告单位为2个,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处罚金1200万元,强劲运输公司被处罚金1150万元。该案判决书长达227页,字数超过12万字。黎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20万元。

  证人无一出庭

  庭审刚一开始,审判长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义务。话音未落,李某当即在庭上要求江北区人民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集体回避。当审判长让李某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时,李某称这个没有法律规定,是学术界在探讨的一个问题。此要求随即被审判长依法驳回。

  接着李某又当庭递交了五个申请:对龚某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申请龚某、马晓军等8位证人出庭质证;调取李某在会见龚某时的录像录音证据;申请延期审理其本人的案件;申请将其案件移交重庆之外的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这五个申请导致了当天的第一次休庭,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对被告人申请进行合议。重新开庭后,审判长依法准许被告人当庭宣读了五个申请。随后,审判长称李某的辩护人之前已提交过这五项申请,法院已将情况说明告知了李某的辩护人。至于延期审理和异地管辖的申请则被驳回。申请被依法驳回后,李某又提出要求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当公诉人对被告人李某进行讯问后,李某再次向法庭提出主诉人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要求其回避,“这个必须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是否回避,审判长你无权决定。”审判长第二次宣布休庭10分钟,对被告人申请进行合议。审判长再次驳回李某的申请。

  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是龚某究竟有没有被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也就是说,侦查阶段一旦存在刑讯逼供,后果很严重——由此取得的证据即可能变成非法,从而不再有证明力,案子可能办不下去,而且还要追究侦查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抓住“刑讯逼供”辩护成了众多刑辩律师的一个杀手锏。

  李某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说:“李某确有挖掘刑讯逼供的疑点,以使其委托人龚某减轻罪责和最终免除死刑的动机,这也是他独有的习惯和刑辩风格。但这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甚至是一个良知深重的律师应有的道德操守。”

  在举证阶段,公诉方宣读了李某的助理律师马晓军的证言。因开庭前李某和他的辩护人没有拿到马晓军的证言,他们要求当庭辨认,被检方当庭拒绝并表示“宣读”符合法律规定。

  除此之外,公诉人还宣读了龚某、看守所民警、狱医等人一批口供和证词。而李某则频频举手,没等审判长同意就抢着说道:“龚某举报我,他可以而且应当出庭,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的。我倒希望看到我伪造证据的一个物证,可是公诉人没有一个证据能证明我有罪,全是口供。”

  当天,包括龚某和李某的助理律师马晓军在内,所有的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公诉方的回应是:“我们依法通知了证人出庭作证,但他们均表示不愿意出庭。” 对于证据多来自被“关”人员的口供和证言,证明力无效或不足的问题,两名检察官强调,这些证言都是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讯问的,证言经过了证人核对并签名按指印,符合法律规定。

  庭审从30日上午一直持续到31日凌晨1时,历时16小时。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李某在最后陈述中,仍然坚称自己无罪。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