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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0 11:22:06 人浏览

导读:

论文摘要一直以来,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中国没有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形态。因而,制定九七刑法时,对于当时出现的一些以暴力、威胁或其它不正常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暴力犯罪,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其罪名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论文摘要

  一直以来,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中国没有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形态。因而,制定九七刑法时,对于当时出现的一些以暴力、威胁或其它不正常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暴力犯罪,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其罪名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是,近年来这些具有巨大破坏性的带有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呈现出蔓延和泛滥的趋势。在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极为猖獗,一时间人们谈黑色变。根据研究我国黑社会问题的专家的调查分析,目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手段之残忍,气焰之嚣张,令人触目惊心。日益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如果任其发展,后果不堪设想。整个社会严打黑恶势力的呼声高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必须以更加强有力的手段,长期保持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对于刑法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对黑恶势力的纵容包庇行为需要进一步明确,使打击黑恶势力的法律根据更加明确。

  本文立足于静态区别与动态发展的观点通过与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面比较,概括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社会性、行为以及危害性三个方面的构成特征,提出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并对实践中存在的“保护伞问题”、恶势力团伙犯罪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集团的关系问题、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预防打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

  关键词: 刑法 黑社会性质组织 构成特征 预防打击

  犯罪有组织化是当今世界各国遇到的一个普遍问题,近年来,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在我国也日益增多,这种犯罪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同时境外黑势力也对我国内不断渗透,进行各种暴力犯罪。为了有力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九七年修订的刑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1]。

  我国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合子。

  本文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社会性、行为特点以及危害性三个方面的构成特征的分析,提出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并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保护伞问题、恶势力团伙犯罪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集团的关系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预防和打击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

  一、我国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刑事立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刑法学构成上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社会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性特征主要表现为:

  (1)在成员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有相当数量的组织成员,且主要成员基本固定,有公认的首领或领导集团。对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言,几个人显然难以称为“社会”,也难以造成黑社会犯罪的严重危害,典型的黑社会都具有相当数量的组织成员。例如,香港现今的几十个三会组织,规模最大的,其成员超过3万名,规模小的也有几十人[2]。所以,要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组织,必须有足够数量的成员,其最低数量标准,应视具体治安情况,以足以形成一定规模的组织并控制一定的地域进行判断。(2)活动区域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都控制相对独立的、垄断性的势力犯罪,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就是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的“称霸一方”。典型的黑社会组织是以控制相对独立的、垄断性的势力范围为特点的,建立主流社会公共行政机构区划之外的另一个地下隐蔽控制区域[3]。我国当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存在于一定的共同居住地区,依托于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控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的,从而形成“村霸”、“运霸”等。如果一个犯罪组织以流窜作案为主,而没有形成一定区域、一定行业的控制,就不能称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3)组织结构与制度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表现出比较严密的组织性,这是最能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性特征的方面。这种严密的组织性表现在:一是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二是有一定层次的组织结构;三是有一定的组织分工;四是有较明确的组织纪律和活动准则。

  从总体上看,我国当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在组织性方面存在着差距。典型的黑社会组织是以组织形式严密化、结构层次化、分工部门化、纪律规范化、整个组织系统化为突出特点的。相比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的系统化、组织的结构、层次、分工等方面总体上还落后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但是。无论组织上严密程度如何,只要具备前述组织性方面的表现,就应认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4)经济特征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明显的经济积累性,即在财产的分配方式上,黑社会性质组织堆砌非法收入进行集中管理,一部分作为其成员的生活费用以及伤亡时的医疗、抚恤等费用,而相当一部分则积累起来用于组织的发展。成熟的黑社会组织通过经济的积累,都具有相当强大的经济实力。但从构成角度说,经济实力并不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一个犯罪组织,即使目前经济实力尚弱,但如果已具有经济积累的制度,其最终会发展出相当的实力;如果一个犯罪组织目前的经济实力很强,但不做积累,最终难以发展到高级的阶段。所以,作为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具有经济积累性即可构成,而不需要相当的经济实力作为其构成条件。

  2、行为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其行为内容的,其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经济目的性,即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首要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虽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能会涉及政治,但应当说,政治并非是其最热衷的对象,而只是保护其自身和获取更大经济利益的手段。

  如同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一样,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首要目的并不是单纯为了拉帮结派、逞勇斗狠、称雄称霸,而主要是为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掠夺金钱,聚敛财物,以满足不劳而获的经济欲望。从构成角度说,如果一个犯罪组织所从事的犯罪活动最终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主要是出于政治目的,或者单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目的,如为了颠覆政府,为了造成社会恐慌等,这样的组织不能成为我国刑法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它们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违法犯罪活动的广泛性,即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同时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既包括违法活动,也包括犯罪活动,而且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种类不局限在一种或几种。典型的黑社会组织所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色情活动、贩毒、赌博或非法设注、放高利贷和收债、利用各种手段勒索保护费、走私、诈骗、抢劫、绑架等。即使在黑社会组织经营的合法或近似合法的业务中,也存在着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为了获取超额利润,黑社会组织都通过暴力手段竭力在一些合法业务和近似合法业务中确立垄断权。当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进行的犯罪活动主要是:其一,垄断市场,欺行霸市。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划片管辖”、限制同行经营、强迫交易等方式,垄断市场,捞取不义之财,易受黑社会性质组织垄断的行业主要是建筑业、运输业、饮食业和公共娱乐场所、农副产品市场等。其二,开设赌场。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私设赌场,放高利贷,甚至明目张胆地开设赌博公司,勾引他人贷款参赌,逼迫他人高利还债,不能偿还者则被非法拘禁、施以体罚。其三,敲诈勒索。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敛取钱财,长期进行敲诈勒索,收取所谓“保护费”、“地皮费”、“交易费”。这也是黑社会性质比较普遍的做法。其四,其他行为,如组织、强迫卖淫、制贩毒品、抢劫、盗窃、绑架等。

  第三,手段的暴力性,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上是通过虹、威胁或其他暴力手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组织的根本特征是金钱与暴力的结合,其基本的犯罪手段都是暴力性。暴力手段不仅是其发家的途径,而且也是其不断壮大的很必要保证。为达到掠夺、霸占的目的,黑社会组织进行杀人、放火、抢劫、绑架、械斗等暴力活动。他们尽管经营合法业务,但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它们往往要利用暴力手段对该行业进行非法垄断,为了获得对某行业中的垄断权,不同的黑社会组织之间常有帮派火并。

  当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扩大实力,树立威风,实现其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往往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为获得财产而绑架等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有的直接服务于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如为了垄断而杀害合法经营者,为了争夺势力范围而聚众斗殴,为获得财产而绑架等。有的虽不直接服务于非法谋利,但与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有间接关系,如壮大组织声威、提高组织的地位,以巩固自己的势力范围,使群众不敢违抗等。虽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所有违法犯罪活动并非都是暴力的,但是其基本的手段是暴力的。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

  3、危害性特征

  构成刑法中的黑社会性质,其行为必须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一般而言,具有相当组织性并实施广泛的、暴力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会危害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但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调的是危害的严重性,即对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危害。衡量对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危害是否严重,笔者认为应考察以下因素:

  第一,群众的安全感。如前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广泛,而且暴力,其犯罪对象大多是人民群众,从而严重影响到群众的安全感。判断群众安全感是否受到严重影响,一是看群众对某一犯罪组织的认知情况,二是看群众对该犯罪组织的心理态度。如果其犯罪组织在相当大的区域内为群众了解,群众对其畏惧,即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只是敢怒而不敢言,则可以认定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第二,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经济目的性,其必然要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如果一个犯罪组织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如走私情节严重,偷税数额巨大,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导致市场瘫痪等,或者从事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贩毒、色情活动等犯罪活动,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就应认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两个问题

  1、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较稳固的组织形式,犯罪成员之间联系也较为严密,有的犯罪集团也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这是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似之处。二者的区别是: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更加成熟,表现为人数更多,组织体系、组织制度更加健全。第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有自己的势力范围,在一定的区域进行活动;而犯罪集团则具有流动性。第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具有广泛性,既从事犯罪活动,也从事一般的违法活动,其犯罪活动涉及较多的罪名,同时具有暴力性,且其犯罪活动较为公开;而犯罪集团的行为目的则相对单一,只是从事犯罪活动,而且相对固定地从事一种或几种犯罪活动,所从事的犯罪活动也并非都具有暴力性。另外,犯罪集团的活动都较为隐蔽。

  2、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流氓团伙的区别

  团伙犯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不是一种独立的共同犯罪形式,而是司法实践中的常用术语。有学者认为,犯罪团伙是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统称,实际是共同犯罪的同义语[4]。至于我国当前存在的恶势力流氓团伙,则是一个政治概念,在法律性质上,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也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是在从一般团体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动态发展过程中处于较高阶段的有组织的犯罪形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

  恶势力流氓团伙犯罪具有一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似的特点:第一,具有一定的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的也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第二,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在一定区域进行,主要在一些城镇和乡村,称王称霸,横行乡里欺压群众。第三,经济来源大多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取得,常规的是抢劫、盗窃、敲诈勒索、赌博等。相当一些恶势力通过强买强卖、强取豪夺、欺行霸市来获得非法收入。也有的恶势力流氓团伙受私营企业主所拳养,介入经济纠纷或以暴力索债。第四,违法犯罪活动也具有广泛性和暴力性的特点,包括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扰乱市场秩序、绑架、非法拘禁、侮辱、畏亵妇女、聚众淫乱等等。第五,破坏了经济、生活秩序,人民群众敢怒不敢言。恶势力团伙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在于:第一,恶势力流氓团伙的组织规模和组织化程度尚落后于黑社会性质,要表现在人员相对较少,组织相对较为松散,组织分工尚不够明确,内部结构层次不多,没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或纪律不够明确和严格。尚未把一定区域或行业作为自己的势力范围,非法所得多用于挥霍,或者用于购买枪支等犯罪工具。第二,恶势力流氓团伙的犯罪活动,除了和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多此一举还有相当程度是单纯为了破坏社会正常秩序、寻求精神刺激。第三,恶势力流氓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虽然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但并非所有的恶势力流氓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都达到严重的程度。

  三、预防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两个问题

  1、坚持打击与积极预防相结合

  (1)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露头就打”,坚决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消灭在萌芽状态。

  任何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特殊的生存环境和土壤中、特定的机遇下一步一步膨胀起来的。海南省的“南霸天”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南霸天”王英汉是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王宅村人。80年代初,王英汉凭借自己会两招武术,以开武馆教授武功为名,网罗人员,1985年至.1989年,他利用各种手段当上王宅村村长,进一步网罗流氓烂仔,为其充当打工和保镖,1988年海南省办经济特区后,王英汉马上变成“包工头”,利用他纠集的黑社会帮会势力,强占工程项目,一举成为暴发户。几年来,这个团伙共打死2人,打残13人,遭其侮辱、殴打、抢劫、敲诈者不计其数[5]。

  有很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由犯罪集团或者恶势力流氓团伙演变而来的,如果能及时打击犯罪集团的犯罪,及时打击恶势力流氓团伙的嚣张气焰,及时打击一切暴力犯罪,就能阻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我们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而不是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在某区域、某行业横行若干年、严重破坏了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后才进行所谓的“重拳出击”。

  (2)建议立法对恶势力流氓团伙施以刑罚

  如前所述,恶势力流氓团伙犯罪是在从一般团伙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过程中处于较高阶段的和组织的犯罪形态,也就是说,如果不及时打掉恶势力流氓团伙,它就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目前,对于恶势力流氓团伙犯罪,由于立法上的原因,都是按照其实施的单个行为所构成的具体犯罪进行处罚。笔者认为:这是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不利于对恶势力流氓团伙的打击。第一,对恶势力流氓团伙的社会危害性,不应片面地考察其所实施的单个行为,而是应将其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在实践中恶势力流氓团伙所实施的行为并不是都能达到犯罪的程度,某个单行为的危害性可能尚不严重。但是,若干个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在一起,就会形成对社会正常秩序持续侵害的一股势力,其对群众安全感的影响比一般犯罪团伙要大得多,危害社会稳定。如果对其只进行行政处罚,或者以某一个或几个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都与其整体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相适应。第二,恶势力流氓团伙实际上处于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较高阶段,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再进行打击,不仅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更大,而且打击的难度和所需的成本也会大幅度增加。所以,建议对恶势力团伙,应作为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犯罪,在刑法中明文加以规定。

  2、“保护伞”问题

  “保护伞”是一个政治概念。笔者认为,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各种便利或非法保护而涉及职务犯罪的情况,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不断向政治领域渗透,获得政治保护是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得以存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有组织犯罪发展到黑社会这一最高形态的必然表现。

  当前,我国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之后,为了自身的安全和发展,已经向政治领域进行渗透,寻找“保护伞”,其主要表现,一是通过威胁利诱手段,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直接向党政机关、政法部门渗透,如黑社会性质组织头子借助经济实力获得某种政治身份、通过破坏选举公开攫取基层领导权等。例如,辽宁省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头子竟先后当选某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并任市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6]。三是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

  但是,向政治领域渗透,寻求政治保护的行为,不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寻求政治保护是犯罪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为了进行自我保护的必然表现,是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得以存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总体上还处于黑社会组织的初级阶段,这就决定它的构成条件只能是典型黑社会组织一些最为本质的特征,至于黑社会组织成熟阶段所具有的构成特征,包括寻求政治保护的行为,还不能要求处于初级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从实践中看,我国当前存在的在组织、行为及危害方面都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的犯罪组织,由于水平不一,也并非都有寻求“保护伞”的行为。

  注 释 :

  [1] 胡康生,李福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418-419。

  [2] 李方晓。港澳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犯罪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1、(4)。

  [3] 高克强,孙义刚。黑社会犯罪概念[J]。中国刑事法杂志,(39)。

  [4] 姜伟。犯罪形态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244。

  参 考 文 献 资 料:

  1、高铭喧: 《新编中国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王作富: 《刑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张穹: 《刑法适用手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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