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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原副院长遇害,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2 09:16:50 人浏览

导读:

谁也不能预料下一秒在我们自己的身边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有时人生真的很莫名其妙,在我们生活中不经意的与人发生矛盾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有时不经意的一句话就有可能导致杀身之祸,近来一法院原副院长遇害,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谁也不能预料下一秒在我们自己的身边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有时人生真的很莫名其妙,在我们生活中不经意的与人发生矛盾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有时不经意的一句话就有可能导致杀身之祸,近来一法院原副院长遇害,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4月7日下午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权威人士处获悉,该院原副院长谭某遭人杀害,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谭某遭遇入室盗窃,在这过程中遭对方杀害。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具体案情以公安机关调查为准。

  一、法院原副院长遇害,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二、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

  行为人涉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公安机关即可立案侦查。

  三、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3)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院原副院长遇害,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生命的安全,其他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等,其他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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