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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犯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22:47:1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基础,是由数个单独的犯罪意思倾向协调一致共同构成的独立犯罪意志,因此共同犯罪故意结构是一种复合型的独立故意,而不是数个犯罪故意的简单叠加。

  核心内容: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基础,是由数个单独的犯罪意思倾向协调一致共同构成的独立犯罪意志,因此共同犯罪故意结构是一种复合型的独立故意,而不是数个犯罪故意的简单叠加。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解析。

  数个共同犯罪行为人相互影响、交换协调、统一结合意思联络过程对于共同故意的最终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催化和推动作用,同时对共同犯罪意志倾向的变动、调整始终发挥着媒介和协调的功能,以图顺合犯罪行为事态发展过程中不确定客观情况产生的无法预期的实际需要,保障共同犯罪顺利实施达到共犯目的。共犯意思联络在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基础性功能,应当着重研究。

  【文章导航】

  一、意思联络的概念

  二、意思联络的形式

  三、意思联络的本质与功能

意思联络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间的意思联络在共同故意犯罪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学界对于意思联络的概念和作用存在多种阐述。如“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互相沟通,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教唆犯与实行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而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必须存在意思联络,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正是通过意思联络,各共同犯罪人的个人故意,才结成一体,转化为共同的犯罪故意。”

  也有学者强调意思联络的主观性特征,“共同犯罪故意不是单独犯罪故意的简单复合,而是二人以上的犯罪故意的有机统一,而这种统一的纽带就是主观联络……有无主观联络是认定共同犯罪故意的前提。”

  还有观点认为意思联络是共同故意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就是共同犯罪人之间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明愿意共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心理倾向。意思联络是维系共同故意的纽带……如果行为人之间缺乏意思联络,数个人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学者还提出意思联络具有特定的作用,“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作用,一是使共同犯罪人之间产生共同犯罪的认识,二是使共同犯罪人之间形成共同犯罪的意志。”

  另有学者指出,共同犯罪人意图的不是自己一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希望或者放任自己与他人一起实施同一犯罪。这是强调共同犯罪人之间意志上的意思联络。

  大陆法系中共同犯罪理论也特别强调共犯之间意思联络的意义,“共犯的主观要件是意思联络,由于甲的意思与乙的意思互相联络,其两者的行为,才产生法律上统一观察的结果。”

  “共同正犯的行为者对于自己去实行的犯罪当然必须要有故意,并且必须要存在关于相互利用的特定违法行为的意思沟通。”

  前苏联学者特拉伊宁也指出,“不要求各共犯之间有一定的主观联系,就必然把刑事责任建立在几个人的不同行为客观巧合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必然会导致所发生结果的客观归罪。”

  笔者认为意思联络的重要功能还体现在数个方面。

  首先,意思联络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一个范围而不是一个点面、是动态过程而不是静态存在;其次,如果说共同故意包含了认识与意志的主观要素,那么意思联络就是实现这一主观要素交互作用的客观要素,因为意思联络功能偏重的是行为支持而不是心理存在。

  其次,意思联络的过程强调的是伴随性而不是具体性。基于此笔者认为,意思联络是指共犯人以明示、暗示或类似行为方式或途径交流犯罪意图,协调犯罪行为,以形成共同故意并实施共同犯罪达到共同犯罪目的的客观活动过程,它发挥着承载犯罪共识、深化共同故意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共同意思联络体现了共犯人的认识基础也包含了共犯人的活动需要,在整体上影响着共同犯罪行为的发展方向并最终制约共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危害结果的大小。[page]

  意思联络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是共犯人之间意志的传递和交流,意思联络并不局限于犯罪预谋,后者在谋划意图上更加完整和深入,也更加具体全面,但在时间界限上是趋前的,可认为是双向对合的意思联络形式之一。意思联络通常并不是策划具体的犯罪计划,而更多是单纯犯罪意思的交换和认可。同时意思联络也类似于大陆法系中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特征,但又不完全相同。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以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而进行谋议。共谋的行为可以成立共谋共同正犯,但是共谋共同正犯是正犯类型之一,是按照主体特征做出的划分。从行为方式特点上看,意思联络行为方式通常有一下几种形式:

  1.明示的方式

  首先,明示的意思联络是指共犯行为人通过其各自的客观外部行为将其犯罪意思明确无疑地表露给对方,并且承受方也通过明确表示接纳了这一意思表露,存在意思交流。如前所述,共谋一般是通过明示的意思联络方式进行犯罪谋划的。我国刑法理论中有预谋的犯罪形态就是以明示意思联络的方式实现的。通说认为,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划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商议和策划,从而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故意大都采用明示的方法通过意思联络达成合意。明示形式的意思联络主要是通过言语交流,如通过面谈、书信、信息、电话等形式,确定作案对象、手段与方法,并形成具体的实施策划。例如,甲乙为共同实施盗窃金融机构犯罪,多次聚在一起交换意见、商讨犯罪计划,并前往银行营业厅“踩点儿”,暗中记录银行机构日常的作息特点。之后,二人共同实施了盗窃银行现金的行为。这就是通过明示的方式进行意思联络的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甲和乙不但多次当面进行意思联络,而且共同进行了谋划,也符合我国理论上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特征。

  其次,明示的意思联络是指意思联络的方式具有有形性和可辨性,但是明示的意思交流可以是单向的也可以是互动的。明示的意思交流存在三种形态:

  (1)意思联络的直接单向流动。即一方将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明示的方式告知对方,以取得对方同意和参与,接受方依令行事;

  (2)意思联络的直接双向互动。即双方各有相似或不同的犯罪意思,均通过明示的方式传递给对方,而后在意思联络交流过程中形成新的共同犯罪故意;

  (3)中介意思联络。在有组织共同犯罪中,为了逃避打击维护自身安全,组织犯通过中间环节将犯罪意思传达给实行犯,实行犯将实际情况通过中介反馈给组织者,二者彼此不发生直接交流和接触,甚至彼此跟本不相识。这种意思联络过程往往存在复杂的环节,但仍是明示的,例如通过中间人传话、用固定的地点或工具传取信息等,而意思联络的功能不但没有削弱反而更加隐秘顺畅,这使集团犯罪更易于逃避司法追究,增大了社会危害性。

  2.暗示的方式

  暗示的方法,就是共同犯罪人将自己的共同犯罪意思不明确地表现在客观外部,他人根据习惯或经验可以推定某人已产生共同犯罪的意思。

  暗示的意思联络也是共同犯罪中常见的意思联络形式,但暗示的意思联络通常存在于一定范围。首先,在有组织犯罪或集团犯罪的共同犯罪中,成员固定且彼此熟识,暗示的意思联络是常用的意思沟通方式。例如在收售赃物的犯罪集团中,甲犯负责收购赃物,乙犯负责销售赃物,他们都在主犯的支配之下按照内部的习惯行事,对于某个具体赃物的转手出售并不需要太多的沟通,一个眼神或动作就心领神会了。其次,在彼此熟悉的共同犯罪人之间。暗示的方式更为活跃,因为彼此了解,意思联络中的障碍较少,暗示的联络方式又具有隐蔽性好、意思传递方便快捷的优点,较为常见。例如设置统一的暗号、暗语等进行联络。

  对于暗示的意思联络,有人担心因为共犯人共谋故意不明确,如果均认定为共同故意则突破了现有共同故意的法理学认可范围。笔者认为,所谓“暗示”只是形式,是意思联络外部形态而不是意思联络本身,意思联络所承载的犯罪意思仍然存在,并没有超出法理学认可的范围。

  3.容任的方式

  容任是一种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听天由命,容任实现不法构成要件,或听任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这是一种默许的交流方式并易混同于暗示的意思联络方式。但笔者认为,默许即“默示的许可”体现的是一种积极的意思倾向,也表现为一种较为积极的心理状态,其意思接近于前面所述的暗示方式,主观特征都是故意这一点没有本质的区别;可是容任则不同于这一许可的心理态度,表现的是消极的认可和接纳,主观意志特征是间接故意,即对共犯意思的整体放任,对犯罪预期的概括接纳,这是容任的方式存在的心理基础。在共同实行犯罪时,部分共犯人透露出新的犯罪故意被其他共犯人认识到,这种具有转化为新的共同故意的可能性被其他犯罪人认容,并共同实施了服从于新的故意的共犯行为(实行或帮助)。例如,共同实施盗窃的时,部分共犯携带凶器行窃,其他共犯人在明知这一情况后不加阻拦,在其盗窃不成而使用凶器抢劫时,其他共犯人协同实施劫掠。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共犯人转化为抢劫的心理基础就是容任的状态,并以实际行为表现出容任的共犯意思。[page]

意思联络的本质与功能

  在汉语中“联络”一词通常是指彼此交接,也就是数个主体存在通过某种活动进行交接的关系。共犯意思联络本质上是对于犯罪意思的交接和传递,这种交接和传递对共同犯罪故意的结具起到纽带和增强的作用,是共同犯罪故意存在的基础。

  首先,意思联络放大了共同犯罪故意的恶性。意思联络双向流动过程中,原本零散、模糊的犯罪倾向在彼此融合中不断汇集、清晰。换言之,这使静态的犯罪内容获得了动态的活动能力,共同故意的内容不断丰富,犯罪手段、犯罪计划不断完善,共犯成功实施的可能性与共犯恶性不断加强,从而导致法益被侵害的风险不断增加。

  其次,意思联络维系了共同犯罪故意的存在。共同故意从意志内容上看是单一的整体故意,但是从行为数量上看是复合的个体故意。如果复数行为人之间失去意思联络的聚合作用,那么共同故意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方向。共同犯罪的危害基础也随之被削弱。如甲乙共同盗窃中,甲屡次暗中示意乙变窃为抢,乙未见,甲无奈独自强行劫取。甲乙不构成抢劫共犯。再次,意思联络的中介功能贯穿于共同犯罪始终。从犯罪预备到着手实行甚至犯罪结果出现之前,意思联络都发挥着上述功能,但是这种存在不是每时每刻都必须反映出来,而是伴随共同犯罪全过程。

  例如,甲与乙共谋去盗窃,甲实行、乙放风,乙在放风过程中因故与甲走散,甲依之前的商议单独继续完成盗窃。其中乙的帮助行为因为偶然因素的介入与甲的实行行为断绝客观联系,但是意思联络形成的共同故意心理和行为支配力仍发挥功效,继续作为共犯故意的存在基础。仍应当肯定意思联络行为在共犯盗窃成立中的基础作用。意思联络在共同犯罪故意形成中发挥的基础性作用不仅体现在共犯主观要件的促成中,还体现了共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不仅自己努力设法排除障碍达到犯罪目的,而且通过意思联络积极寻求外部支持、助力犯罪。共同犯罪行为失去意思联络的沟通和媒介就失去了主观基础—共同犯罪的主观恶性主要通过共同故意表露出来,共同故意以意思联络为前提。通过意思传递反映出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积极性和更大的主观恶性。此外意思联络的存在使共同犯罪比普通犯罪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通过共犯之间的联系沟通,使犯罪谋划更加周全、犯罪手段更加灵活、犯罪目的更易实现。

  因此,共同犯罪人正是通过共犯意思联络,彼此交流传递犯罪意图和信息增强了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研究并切断共犯的意思联络活动是发现共犯意图、瓦解共同犯罪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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