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朋友打野猪 却被当成野猪枪击致死
导读:
核心内容:召集朋友围猎野猪,却被同伴误当野猪打死。同伴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而其他参与人则非法持有枪支,全部获刑。何谓过失致人死亡?何谓非法持有枪支?其刑罚如何?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案例详情:
根据法院的通报,被告人石某今年28岁,是惠东县白花镇人,职业是屠宰生猪。被害人巫某也是惠东人,他们是朋友。事发前,巫某经常召集石某等一帮朋友上山打猎。
2012年2月4日上午,巫某又召集7名朋友共持7支猎枪上山围猎野猪。几人驾车到惠东县梁化镇七星墩村鸡笼山,选定地点后,大家散开,分工蹲守,围猎野猪。蹲守期间,石某持一支单发来复枪,但久不见有野猪的动静,就自己先试试身手,打了一只野鸡,然后又回到埋伏的地方蹲守。
不久,石某发现其蹲守位上面约50米处树丛摇动并发出声音,随后他看见一只河猪(即刺猬)出现,正向上方奔逃。石某大喜,立即端枪瞄准,朝河猪逃跑方向放了一枪。孰料,枪一响,树林中传出一个人的喊叫:“我中枪了!”石某一听慌了,他和不远处另外一个蹲守的朋友一起立即跑向喊叫声处,发现朋友巫某胸部流血,倒在地上。大家惊慌,手忙脚乱合力将巫某抬下山放进车里,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巫某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石某主动到惠东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自首供述案件事实。石某的亲属先后赔偿死者家属14万元,其余参加打猎的徐某等6人也各自凑了22万元,最后7人共赔偿死者家属36万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法院表示,公诉机关起诉后,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其他参与围猎的人则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获刑。
【延伸阅读】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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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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