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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14:08:52 人浏览

导读:

合肥4月18日电(记者马姝瑞)记者17日从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广德县人蒋某某为逃避检查,在执勤交警示意其熄火检查仍高速驾驶摩托车强行冲卡,其驾驶的摩托车撞上正在路上执勤的交警王某某,致使王某某当场死亡。4月16日蒋某某被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

  合肥4月18日电(记者马姝瑞)记者17日从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广德县人蒋某某为逃避检查,在执勤交警示意其熄火检查仍高速驾驶摩托车强行冲卡,其驾驶的摩托车撞上正在路上执勤的交警王某某,致使王某某当场死亡。4月16日蒋某某被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7.71万余元。

  案例详情:

  2006年7月24日上午,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到江苏省溧阳市打工,行至广德县至邱村下寺路段S230线17公里700米处时,发现有交警巡查,广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邱村中队指导员王某某站在公路上向蒋某某打手势,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蒋某某为逃避检查,高速驾驶摩托车欲强行冲卡,并打方向欲避开王某某。王某某见对方车速过快,于是避让,但因双方让到同一侧,高速行驶的摩托车将王某某撞倒在地,致其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应当预见自己驾驶 摩托车强行冲卡的行为可能会撞到正在路上检查的交警,然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车辆撞倒执勤交警王某某,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延伸阅读: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死罪的区别: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

  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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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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