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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分类依据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3 05:23:46 人浏览

导读: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共同犯罪的分类依据是什么?让法律快车小编来为你解读。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共同犯罪的分类依据是什么?让法律快车小编来为你解读。

  一、共同犯罪的分类依据是什么?

  (一)、我国刑法对共犯的分类,学者们一般认为采纳的是混合分类法,又称折衷分类法: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兼顾分工分类法,考虑到教唆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其加为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之一。

  (二)、各国立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采用的分类标准上看,却不外乎两种:

  1、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

  分为:(1)正犯;(2)教唆犯;(3)帮助犯;(4)组织犯。

  2、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

  分为:(1)主犯;(2)从犯;(3)胁从犯。

  这两种分类方式应当说各有利弊。分工分类法能够客观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分工及其联系形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定性问题。但是对共同犯罪人予以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大小取决于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取决于其行为在侵害法益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工分类法不能充分的揭示各工作犯罪人在共同侵犯某种法益的活动中所其的作用,难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因此,从纯粹采用分工分类法的国外立法例来看,对于“教唆犯”只能规定“依正犯处罚”,无法体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大小,对刑罚轻重的影响。

  作用分类法则正好相反,它虽然有助于解决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在表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彼此联系上,却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即不能准确地说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的法律性质,从而对其准确定罪。

  二、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2、故意加过失的情形

  3、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5、实行过限的情形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7、先后犯的特殊情形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共同犯罪的分类依据是什么等相关知识。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我国共同犯罪的分类主要有四种,即上文提到的内容。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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